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代瓏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代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 刑滿日期為107年12月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