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547號
KSDM,104,聲,5547,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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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
聲字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集線器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怡婷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拉拉熊集線器1 件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 適用,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3 年度偵字第16431 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 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集線器1 件經鑑定結 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品,有扣押物品清 單及鑑定報告書(偵卷第5 頁、警卷第44頁)在卷可稽,自 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 由本院逕予更正。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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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