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昭村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昭村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 知情之綽號「梅仔姐」,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 巷0 號房屋,並自104年9月12日某時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提供天九牌、骰子、號碼夾、 計時器等賭具,經營上址賭場。該賭場賭博之方式為:由聚 賭之賭客輪流擔任莊家,其他3名賭客擔任閒家,每人發給2 張天九牌,與莊家比點數大小論輸贏,如點數比莊家大即贏 得該次押注之金額,反之,該次押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閒 家可下注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現金,其他 未玩牌之賭客亦可押注3 名閒家同論輸贏,由每次擔任莊家 者給付抽頭金500元予李昭村,藉此方式以營利。嗣於104年 9 月14日16時許,為警據報至上址查獲,並同時查獲賭客張 麗、梁黃朕、曹國賢、張簡劉白菊、陸美珠、黃文芳、趙凉 珍、陳安心、黃文良、簡忠安、黃枝萬、林溫情、劉秀桃、 謝梅雲及陳文進等15人(下稱張麗等15人,賭客所涉賭博犯 行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當場賭博財物,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另通知蘇林玉花(所涉意圖營利,共同供給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到場說明, 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李昭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麗等15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林玉花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陳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現場人員名冊各1份、現場及查扣物照片共18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昭村所為,係犯第268 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自104 年9月12某時起至104 年9 月14日16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上開場所聚集不特定
之人賭博,藉此抽頭牟利,所犯之上開2 罪,顯係出於一概 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且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係有營業之性質,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 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 賭博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營生,竟以經營賭場之方式,聚眾 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 益,且賭客眾多,規模甚大,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始終 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兼衡賭場經營時間規模、所得利 益,暨兼衡其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 案所用之物;附表編號2 所示之抽頭金,為被告所有,因犯 本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資係警方於 現場垃圾桶內所查獲,業據證人張麗於警詢陳述明確,並非 賭檯上之財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本罪所得之抽頭金; 另附表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1具,雖為被告所有,然非屬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則為證人 蘇林玉花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
│1 │賭資 │新臺幣1,050元 │
├──┼──────────────┼────────┤
│2 │抽頭金 │新臺幣1,000元 │
├──┼──────────────┼────────┤
│3 │已拆封天九骨牌 │1副 │
├──┼──────────────┼────────┤
│4 │未拆封天九骨牌 │7副 │
├──┼──────────────┼────────┤
│5 │骰子 │20顆 │
├──┼──────────────┼────────┤
│6 │號碼夾 │1包 │
├──┼──────────────┼────────┤
│7 │計時器 │1個 │
├──┼──────────────┼────────┤
│8 │紙牌 │10支 │
├──┼──────────────┼────────┤
│9 │SONY牌行動電話 │1具 │
├──┼──────────────┼────────┤
│10 │BENTEN牌行動電話 │1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