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4年度,49號
KSDM,104,智簡附民,49,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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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原   告 固喜歡固喜公司
法定代理人 Vanni Volp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呂明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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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喜歡固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