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583號
KSDM,104,審訴,1583,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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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強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強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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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