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359號
KSDM,104,審易,2359,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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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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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