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喜平
相對人 楊宗龍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林瑞標
通 譯 林啟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喜平 到
相對人 楊宗龍 到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元。
給付方法:上開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 帳號:橋頭郵局:00000000000000號),第一期給付壹萬
元,並於民國105 年1 月10日以前給付,第二期給付玖仟柒
佰貳拾元,並於105 年2 月20日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於相對人給付上開全部金額後,願
具狀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陳喜平
相對人 蘇宗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瑞標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事項: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得提出本
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