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195號
KSDM,104,交簡附民,195,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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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張尚宇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林瑞標
  通   譯 林啟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到
  相  對   人 張尚宇 到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並當庭以現金交付予聲
  請人法定代理人陳慧珊收受並點收無誤(簽名:陳慧珊)。
二、相對人願當庭向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就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
  4373號過失傷害案件表示歉意(已履行)。聲請人法定代理
  人並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慧珊
          相  對   人:張尚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瑞標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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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