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943號
KSDM,103,訴,943,2015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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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103年度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張瑛姬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吳建勛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邱豐銘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吳銘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葉雅強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樓基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楊家源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旭淵
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   告 方煥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洪崑厚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趙嘉雍
被   告 陳意淳
上二位共同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廖君庸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張國慶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林世欽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潘永源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炯謀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黃呈祿律師
被   告 王幸悅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林芬瑜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陳得樂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22557、23883、31968、31969號)、追加起訴(102年度
偵字第18628、18898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34號),及移送併案
審理(101年度偵字第33255號、33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花冠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瑛姬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沒收。邱豐銘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吳銘圳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葉雅強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方煥銘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王旭淵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樓基中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幸悅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貳仟元沒收。陳得樂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張國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廖君庸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鄭義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永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王旭淵樓基中廖君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楊家源陳美霞劉家銘洪崑厚趙嘉雍陳意淳游以德林世欽陳炯謀均無罪。
事 實
壹、張花冠自民國98年12月20日起,擔任嘉義縣縣長,綜理該縣 縣政事務,該縣採購案件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 項成立 評選委員會時辦理評選時,張花冠並對該評選委員人選之圈 選具有核定決策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張瑛姬張花冠胞妹,受張花 冠依經濟部各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聘任 為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並由張花冠指派至 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任縣長室秘書(非機關編制人員),負責 處理有關選民服務、助理差勤、民意代表或貴賓接待、民眾 諮詢等事務。邱豐銘於99年3月1日任職嘉義縣政府衛生局科



員支援行政處,100年6月13日調文化處專員,100年11月調 綜合規劃處管制考核科科員,惟均負責庶務科採購業務,經 辦嘉義縣政府所有小額採購案及縣政府各項雜事,亦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
貳、被告張花冠部分
一、洩密予張瑛姬之部分
張花冠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機關辦理招標,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 關資料;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6條 第1項之規定,評選委員之核定,須先由機關承辦人員參考 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 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 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行政院公共工工程委員會亦 頒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其項次 1,明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業之保密措施如下:「評選 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報公文 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 親持密件處理」,足認上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下簡稱評選 委員名單)如遭洩漏,將造成限制競爭或其他不公平競爭之 情,故在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且張花冠身為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 項規定亦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 得對外加以洩漏。
㈡嘉義縣政府採購案,因成立評選委員會,欲請簽請主管核定 評選委員,承辦人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 規定,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之評選委員資料庫中, 隨機選取列出評選委員名單後,循公文送核流程送至縣長張 花冠辦公室時,張花冠因公務繁忙,認核定評選委員過程無 聊、繁瑣,且對名單所列專家學者均不認識,不知從何勾選 ,遂先在簽文上簽名後,欲待空閒時間再來核定,因此造成 公文積壓之情,張瑛姬見狀向張花冠告知可代其勾選評選委 員。張花冠明知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 ,有關評選委員之勾選雖可授權他人為之。惟依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第17條規定,機關採分層負責, 逐級授權,機關首長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人員,是在無其他 法律明文規定下,其授權對象僅限於機關內編制人員。而張 瑛姬係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僅由其指派至 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擔任縣長室秘書,並非嘉義縣政府編制內



人員,自不得被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張花冠明知上情,竟於 張瑛姬向其反應可代其勾選評選委員時,向張瑛姬表示:「 妳自己看著辦就好」等語,同意授權由張瑛姬代為勾選評選 委員,而於附表三所示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核定 評選委員簽呈至縣長室時,由張瑛姬於進入縣長室內,從簽 呈中取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觀看時,致該應秘密之消息遭洩 漏予張瑛姬知悉。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於100年間,依產業創新條例、產業 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 理辦法等規定,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之「嘉義大埔美精密機 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下稱大埔美二期開 發案)。承辦科員王信鑑於100年12月12日,依產業園區委託 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簽請就大埔美 二期開發案成立甄選委員會核選甄選委員,而將附有業經密 封之甄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 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 張花冠於101年2月23日始在前述簽文上簽名。詎張花冠為屬 意德昌公司承作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明知依產業園區委託申 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甄選會委員名 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該甄選委員遴選名單,參諸 上開規定,亦應於甄選前予以保密,且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 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得對外加以洩漏,竟 於101年2月19日至22日間之某日,經由嘉義縣政府某縣長秘 書,相約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至嘉義縣政府洽談,在縣 長辦公室內,為助德昌公司順利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表 示可由該公司自行挑選合適之甄選委員,而將上開大埔美二 期開發案之甄選名單出示予林輝武觀覽,致該應秘密之消息 遭洩漏。嗣於101年6月18日,德昌公司以子公司玉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開發商甄 選,僅獲取第2順位之簽約權。而張花冠與林輝武上開對談 內容,遭不詳人士以不詳方式竊錄後,製成錄音光碟,輾轉 交至有意與隆傑公司合作參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之潘永源手 中,經潘永源用之對張花冠進行恐嚇,後遭調查人員至潘永 源公司工務所搜索查扣該錄音光碟,始查悉上開犯行。參、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 淵所犯部分:
張瑛姬張花冠授權代其核定標案評選委員後,認有機可趁 ,欲將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緣張花冠前 於99年11月底,在高雄市鼓山區至聖路為當時高雄市長候選



菊選舉活動造勢場合輔選時,經由秘書黃文佳之介紹, 認識吳銘圳葉雅強。嗣張瑛姬自不詳管道,取得吳銘圳葉雅強聯絡方式,並知悉吳銘圳係台大環境工程研究所畢業 ,在環保領域有其人脈,遂於99年11月26日至100年1月13日 間某日,主動聯繫吳銘圳葉雅強赴嘉義縣政府面談,張瑛 姬在該次晤面期間,除請託吳銘圳葉雅強尋覓具有支付回 扣意願之廠商,參標嘉縣政府環保局之勞務採購標案外,尚 當場就目前市場回扣行情加以詢問,據吳銘圳葉雅強表示 目前行情約為10%左右,張瑛姬回以:現在這種案子不是都 15%?,再經吳銘圳葉雅強表示因不景氣,10% 左右已屬 不錯,並允諾將儘量協助向廠商爭取較高回扣,達成由張瑛 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葉雅強,由其等將名單交予 有意投標並願給付回扣之廠商,勾選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後 ,回覆張瑛姬依建議核定評選委員,待廠商順利得標,再收 取回扣交予張瑛姬之協議。張瑛姬尚指示在嘉義縣庶務科任 職之邱豐銘負責聯繫吳銘圳葉雅強,並從中傳遞評選委員 名單、轉交廠商建議委員名單,及吳銘圳等人交付之廠商回 扣。邱豐銘張瑛姬張花冠胞妹身分,遂依張瑛姬指示行 事。謀議既成,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均明知依 前述說明,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屬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張瑛姬獲得張花冠授 權勾選評選委員,自不得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予 以外洩,復其與吳銘圳葉雅強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其等與 邱豐銘仍明知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 於機密事件不得對外加以洩漏,竟仍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 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於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 核定評選委員簽呈,經承辦人員循公文傳送流程送至縣長室 時,由張瑛姬至縣長室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抽出後, 操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另為便利廠商知悉預算金 額,進而可順利評估標案利潤決定參標與否,張瑛姬並會以 電腦繕打或指示邱豐銘以手寫加註方式,在名單上註記代表 預算金額之數字密語,並於名單資料繕打完畢後,除親自交 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外,均將之交予邱豐銘,指示轉交吳銘 圳或葉雅強,再經邱豐銘以電話聯繫傳真或相約面交之方式 ,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葉雅強而加以洩漏,嗣由吳 銘圳或葉雅強向後述廠商詢問參標與支付回扣意願,再將評 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而加以洩漏,待廠商挑選對己有利 之委員完畢後,再由吳銘圳葉雅強將名單回覆予邱豐銘轉 交張瑛姬,由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核定評選委員。嗣後若 廠商順利得標,即經吳銘圳葉雅強依協議之回扣比例收取



回扣後,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收受。其等所為不法犯行敘 述如下:
一、與理虹公司相關部分標案:
㈠「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 購案:
嘉義縣政府於100年4月6日公告,將於4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20萬元之「100年度嘉義 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 資格標開標。公告前於100年2月2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 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將附有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 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2月25日簽 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100年3月12日,在前開簽文上簽 名,張瑛姬即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附表三所示時間 ,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重 新繕打重製後,於不詳時間,將之交予邱豐銘知悉而加以洩 漏,並指示邱豐銘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 意願之廠商。邱豐銘於不詳時間,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 銘圳而加以洩漏後,吳銘圳又於不詳時間將之提供洩漏予理 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評估勾選,2人並於100年3月18日上午11 時36分許至57分許止,經由Skype討論挑選委員事宜,決定 勾選最有支持理虹公司得標把握之第3組之評選委員名單, 吳銘圳並與楊家源約定得標後需給付11%回扣。吳銘圳嗣再 將廠商挑選的建議名單交葉雅強回覆予邱豐銘邱豐銘則再 轉交張瑛姬,由張瑛姬據以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嗣上 開標案於4月25日評選時,由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展立公司)得標。
㈡「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 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嘉義縣政府於100年6月10日公告,將於6月21日以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 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公 告前於100年5月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約聘 黃國書,將附有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 ,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5月6日簽核送入縣長室後, 張花冠於同日在該簽呈公文上簽名。張瑛姬即於前述簽呈送 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 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交予邱豐銘而加 以洩漏,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 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邱豐銘即於 100年5月10日經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鐵嘉義站碰面,



將前述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知悉而加以 洩漏。葉雅強返回高雄後,除先向某不詳廠商詢問參標意願 ,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該廠商勾選而加以洩漏,由 該廠商挑選蔡政賢、張國慶陳清南、謝連德及呂明和等人 擔任評選委員外,亦將之轉交吳銘圳對外尋找欲參標並給付 回扣之廠商而加以洩漏。嗣葉雅強於不詳時間,將前述廠商 勾選之名單交回邱豐銘,由邱豐銘交予張瑛姬依上開廠商建 議勾選評選委員。而吳銘圳則於100年5月12日至投標截止前 6月20日之不詳時間,與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聯繫,詢問其 參標意願,待楊家源確定欲參標後,再與之約定得標後需給 付11﹪之回扣。因楊家源決定參標後,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已 經勾選完畢,經吳銘圳葉雅強討論後,決定將前已挑選完 畢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吳銘圳遂於100年6月21日上 午9時47分2秒許電話聯繫楊家源,表示可提供上開標案評選 委員名單。復與葉雅強聯繫,於當日13時52分11秒許,由葉 雅強傳真上述包含蔡政賢等5人在內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 圳收受,再經吳銘圳於當日15時24分10秒許,轉傳至臺灣大 學環工所副教授游以德辦公室,請其秘書孫玲玲轉交楊家源 收執而加以洩漏,楊家源並於收受後,於15時28分20秒許回 電吳銘圳確認。嗣上開標案於6月30日評選結果由展立公司 得標。
㈢「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 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 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3月9日、3月13日公告,將於3月20 日、27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 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為565萬元)、「中洋工業 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為400萬元)勞務採購標 案。公告前於101年2月2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約聘 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 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簽 呈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 月2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並經縣 長張花冠於2月26日、27日分別在前述2簽文簽名。張瑛姬則 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 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 ,先後於101年2月22日22時42分26秒許、23日19時18分6秒 許、24日上午8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而於2月 24日上午前某時,將該2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而加以 洩漏,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 願之廠商。
2.邱豐銘取得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2月24日15時14



分16秒許,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至吳銘圳空大 科管系辦公室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吳銘圳取得上開名單後 ,因張瑛姬就上開「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評選 委員名單,僅簡寫「房屋」二字代表標案名稱,吳銘圳對此 不解,經聯繫邱豐銘詢問後,邱豐銘於當日16時18分18秒許 聯繫吳銘圳,告知名單上所載「房屋」代表「防護」之意, 即指「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並同時告知上開 二標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65萬元及400萬元。嗣張瑛姬於2月 26日多次撥打電話向邱豐銘催討資料,邱豐銘轉撥打電話要 求吳銘圳當日速至嘉義繳回資料,吳銘圳告以今日東西未攜 在身上,相約翌日上午前往嘉義與邱豐銘會面,惟因前開二 標案尚未覓得廠商參標,遂先行在「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 制計畫」、「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分別挑選 「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吳忠信、羅金翔 、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擔任評選委員,並於2月27日 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 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而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資 料交予邱豐銘收受(同時交付物品尚包括「101年度嘉義縣 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 查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 速查核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之標 案回扣),再經轉交張瑛姬依其建議核定標案評選委員。 3.楊家源吳銘圳告知上開二標案後,持續評估是否參標,吳 銘圳並向楊家源表示得標後需給付8﹪回扣,惟經楊家源與 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中洋工業區 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無利可圖,隨於3月16日15時28分34 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放棄參標之意。另「101年度嘉 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部分,認該項計畫議價 金額需為預算金額99折內方有利益可圖,始願意給付8%賄 賂。嗣「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 務採購標案,於101年4月2日議價完畢後,由理虹公司以562 萬元得標,楊家源依約於4月底、5月初某日,將44萬8,000 元現金回扣裝在黃色牛皮紙袋內,攜至吳銘圳高雄市空大科 管系研究室交付予吳銘圳。再由吳銘圳於收得款項後某日攜 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內交予邱豐銘邱豐銘則於隨後2 日內持至嘉義縣政府張瑛姬辦公室交予張瑛姬收受。 ㈣「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 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 :
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4月26日、5月23日公告,將於5月8日



、6月6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 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 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公告前於101年4月2 日、1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分 別就前開二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 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簽呈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3日 、4月20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經縣長張花冠則於4月5日、4 月25日在上開簽文上簽名。張瑛姬則於「101年度嘉義縣廢 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 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該標 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隨於4月9日17時2分11秒 許,電召邱豐銘至辦公室,將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內容 除記載該標案評選委員外,尚加註「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 宣導計畫2:79」字樣)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 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又因張瑛 姬該次繕打評選委員名單時,漏未在名單上加註標案預算, 並於交付名單時,告知邱豐銘上開標案分為二年度執行,指 示邱豐銘在上加註標案預算金額暗語,即「101-2:81」、 「102-4:20」,標彰該標案之101年度預算金額係281萬元 ,102年度預算金額為420萬元。
2.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旋即聯繫吳銘圳,於4月9 日17時45分39秒許,將之傳真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隨後並 於17時55分45秒許聯繫確認,要求吳銘圳據以尋覓有意參標 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吳銘圳經對外洽詢後,未尋得廠商有 意參標。嗣經邱豐銘催促吳銘圳繳回名單,吳銘圳因而先行 從名單當中挑選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環工系副教授李志賢、李 正豐等人選,於4月16日16時16分5秒許電話聯繫傳真予邱豐 銘,再由邱豐銘於17時26分57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並交至 張瑛姬辦公室,由張瑛姬吳銘圳前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惟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獲配合廠商。
3.另關於「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 勞務採購案部分,因前述傳真資料僅記載該標案之名稱,未 有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張瑛姬遂於該標案簽請核定評選委員 之簽呈,於4月20日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 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 邱豐銘再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並要求儘速尋覓有 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嗣吳銘圳亦在邱豐銘之催促下 ,先行挑選李志賢及蔡正豐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復於4月27 日上午9時44分許,將其自評選委員名單當中所挑選之評選 委員,以數字暗語記載之方式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再經邱豐



銘對照前述評選委員名單,還原得知吳銘圳欲挑選之評選委 員後,將之交予張瑛姬吳銘圳前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4.嗣理虹公司楊家源經與邱奕誠研討評估過後,決定參標上開 標案,並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3折內願意支付7% 賄款。吳銘圳則於101年5月29日11時9分11秒,與楊家源通 聯前之某時,將其前開所勾選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資料,洩 漏予楊家源知悉(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嗣上開標案,於 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除理虹公司外,尚有信安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公司)及昇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昇元公司)等共3家廠商投標,並於6月14日進行第 二階段評選。為使理虹公司順利得標,吳銘圳於評選前之6 月13日上午11時9分43分許,傳真簡訊予樓基中,要求協助 遊說評選委員李志賢,樓基中隨即於12時23分38秒許傳簡訊 予李志賢,請其收取電子郵件,復寄出電子郵件請李志賢支 持理虹公司,嗣並於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50分52秒許發簡 訊,要求李志賢將信安公司分數打最低,嗣上開標案經評選 結果理虹公司仍未得標。
㈤「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 案:
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6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 (預算金額2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公告前於101年4月25日, 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與保育科辦事員謝淑美,將附有業經 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 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27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瑛姬 則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 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 重製後,隨即於4月底、5月初某時,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 邱豐銘而加以洩漏,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 回扣意願之廠商。
2.邱豐銘經向吳銘圳告知有上開標案要求尋商後,吳銘圳初步 詢問結果,因有廠商欲瞭解標案執行內容,吳銘圳要求邱豐 銘提供標案內容,邱豐銘經向張瑛姬索取,其等均明知招標 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詎張瑛姬仍取得載有前述標案計畫 目標、計畫工作內容、計畫執行期間之招標文件,交予邱豐 銘,經其於101年5月8日17時38分4秒許,將之傳真予不知情 之吳銘圳助理周寶珍後,由周寶珍轉傳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 洩漏後,再經吳銘圳於同年5月9日16時13分39秒,與楊家源 聯絡後,將上開招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予楊家源而將之洩漏 。嗣邱豐銘於同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許,與吳銘圳通聯



後,再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 並經吳銘圳自行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人選後,於同日16時24分 傳真予邱豐銘收受,經轉交予張瑛姬後,再由其依吳銘圳前 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惟理虹公司嗣經評估上開標案後,未 決定投標,吳銘圳亦未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楊家源 知悉。
二、慧群公司相關標案:
㈠「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案:
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公告,將於5月31日以限制性招 標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 」勞務採購標案。公告前於100年5月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 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 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 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 張花冠於同日在上開簽呈上簽名。張瑛姬則於上開簽呈送入 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 業務上持有應予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 ,隨於100年5月5日聯繫葉雅強北上嘉義,拿取評選委員名 單,因該時葉雅強人在上海,遂於100年5月5日15時10分41 秒許,電話要求吳銘圳張瑛姬聯絡,經吳銘圳張瑛姬聯 繫後,允諾翌日至嘉義縣政府向張瑛姬拿取評選委員名單尋 商。吳銘圳為求尋商迅速,尚聯繫慧群公司副總經理王旭淵 一同前往嘉義縣政府,計畫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王旭淵又 有意參標,直接交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嗣張瑛姬於100 年5月6日上午10時29分9秒許,撥打電話與吳銘圳相約嘉義 縣政府內之文化基金會,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 銘圳而加以洩漏,再經吳銘圳取得該份資料後,於當日12時 28分3 秒許,經與王旭淵相約嘉義縣政府旁布雷拉餐廳見面 後,將之交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而加以洩漏,待王旭淵從 中挑選評選委員完畢後,再將之攜回嘉義縣政府交予張瑛姬王旭淵建議內容而為勾選。另吳銘圳尚與王旭淵就上開標 案,達成給付11%回扣之協議,金額分兩階段方式支付,得 標後先給付8%,結案後若未遭扣款再給付剩餘3%款項。 2.嗣上開標案評選委員,經聯繫後僅有3位專家學者有意願任 外聘委員,仍缺額委員1人,該案承辦人蘇群仁遂於100年5 月24日,簽請張花冠再圈選5位備位評選委員,簽文經層轉 於5月26日送入縣長辦公室,並經張花冠於同年6月2日於簽 文上簽名等情,詎張瑛姬又於上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後之某時 ,再承前洩密之接續犯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



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繕打重製後,聯絡葉雅強要 求吳銘圳重新提交評選委員名單,嗣於6月1日11時7分4秒許 ,吳銘圳將自葉雅強處取得,可供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 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王旭淵並於11時53分8秒許將資料 回傳予吳銘圳,之後吳銘圳便再將該份名單於同日11時53分 34秒許傳真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於當日14時30分11秒許傳 真予邱豐銘(此標案未與張瑛姬等人,就前開犯行有共犯關 係),由邱豐銘轉交予張瑛姬,再由張瑛姬王旭淵建議勾 選評選委員。上開標案,後於6月24日議價結果確定由慧群 公司以660萬元承攬該案。嗣慧群公司於100年7月27日轉帳 52萬8000元,至王旭淵土地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再經其於10 0年7月28日提領40萬元,連同手上現金,湊成52萬8000元。 隨依協議於7月29日中午,在漢神巨蛋百貨某餐廳將第一階 段8﹪之回扣,共52萬8,000元現金交付給吳銘圳。後吳銘圳 再於8月16日16時51分45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完畢後,親 赴嘉義縣政府,將回扣款交予張瑛姬收受。後慧群公司執行 該案遭扣款,故未再支付第二階段3%之回扣。 ㈡「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案:
嘉義縣政府於101年5月28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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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