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0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芳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8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