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肇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施豐菸
呂昀奇
曾仲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家肇、施豐菸、呂昀奇、曾仲仁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許家肇、施豐菸、呂昀奇、曾仲仁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行竊車輛復多達十餘部,顯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