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04年度,52號
KSHV,104,家上,5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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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林清仁
      林曉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上訴人  江妹英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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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