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86號
KSHV,104,上,286,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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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孫瑛瑛
上列當事人因與黃錦瑭、康惠媚、陳淑美、郭俊忠李肇原、江
宥康、何勝惠王博霖林芳正邱儷雅胡美麗黃筱芬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110元,業經繳
納,惟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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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