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顏福興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陳武鍟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豐隆 歐豐銘 郭歐秋梅 黃歐秋華 郭歐淑素 羅歐金花 歐騰鴻 歐騰隆 歐淑美 歐淑金 歐淑芬 歐淑蘭 歐淑櫻 歐春梅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林心惠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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