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63號
KSHM,104,聲,166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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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友焜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友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友焜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友焜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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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