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25號
KSHM,104,聲,1625,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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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瑞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瑞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蕭瑞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被 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茲檢察官依 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於本件就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並無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依其 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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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