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19號
KSHM,104,聲,1619,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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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盈志(原名郭烈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矚
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郭盈志。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盈志(原名郭烈成,下稱被 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 之物,惟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犯行有關,爰聲請准予發還被告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 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第八大隊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並進而於民 國103年9月1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及工廠 執行搜索,查扣附表所示之物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該案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1罪、幫助犯103年2月5 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6罪、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3罪,以103年 度矚訴字第1號、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嗣檢方及被告均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甫於104年11月13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案件審理中,則自應由本 院裁定扣押物之發還事宜,核先敘明。




㈡本案被告遭查扣之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物,檢察官於原審 審理時即陳明不聲請沒收(見原審卷八第415頁),原審於 判決書中亦明確記載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見判 決書第52頁),且該等扣案物自形式上觀之,並非證明本案 犯罪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 罪所得之物,即非依法應沒收之物,復為被告所有,則被告 請求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油品,雖原審於判決書中交代無庸沒 收(見判決書第52頁),然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原審審理一再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見起訴書第48頁、原審卷八第415頁) ,復可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 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本院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 定發還,故此部分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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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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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油品 │350噸 │混油綠桶 26 桶、紅│
│ │ │ │桶 3 桶、貝克桶 16│
│ │ │ │桶、油存桶 8 大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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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磅單 │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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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私人筆記本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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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運費請款明細表 │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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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清運記帳單(車號00│2張 │ │
│ │-R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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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清運地磅單 │3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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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代收票據及匯款單 │1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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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 旅戰車營 97 年 │1本 │ │
│ │廢食用油回收協議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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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他證件(沈永選牧│2張 │ │
│ │場、順德企業行登記│ │ │
│ │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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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郵局存簿、台灣銀行│3本 │印章 1 個、提款卡 │
│ │存摺、新光銀行、郭│ │2張(郵局、台銀) │
│ │烈成印章一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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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借據、本票 │5件 │陳勝峰借據不含本票│
│ │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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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票據(台支以外)(│47張 │邱小芳借據1張 │
│ │本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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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信用卡(新光銀行)│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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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過磅資料 │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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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運費請款明細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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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名片 │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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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商業本票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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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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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