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俊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俊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侯俊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侯俊旭業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5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