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
字第99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14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廖宜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 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竊取如附表1 至8 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 之一種,但依同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嫌,係以被告之自白 ,證人即寶雅生活館之店經理邱○○、寶雅生活館之店長余 ○○、九如鄉農會超市之店長陳○○之供述,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作為證據方法。訊 據被告雖有自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然依據前開說明,仍不 得以之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更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 被告自白之真實性。經查:
㈠扣案糖果及餅乾是否可作為補強證據,依據證人邱○○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其記憶中並無見過被告,也無法確認扣案之 森永糖果係伊店內之商品,店內雖有監視器,但不會特別去 觀看,且監視器畫面僅能保存一個星期,又本年度尚未盤點 店內貨品,亦未有店員向其告知森永糖果遭竊,且若非警方 帶被告至店內確認,其亦不知悉店內曾經遭竊等語(見原審 卷第93-94 頁)。證人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認識被
告,但無法確認扣案之KG牌迷你營養餅乾是否屬店內之商品 ,店內雖有裝設監視器,但不會去特別觀看,又本年度尚未 盤點店內貨品,亦未有店員向其告知KG牌迷你營養餅乾遭竊 ,且本件係被告自己供出曾在店內行竊,否則其無法確知店 內曾經遭竊等語(見原審卷第94-96 頁)。因此,依據上開 證人證述,縱使將被告自白與扣案證物綜合觀察,仍無法佐 證被告就附表編號1 、8 所自白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是否真 實,扣案物證做為被告涉有竊盜犯行補強證據之證明力仍有 不足,而無從確認具體被害人為何。
㈡按竊盜罪須為客體之動產係有主物且在他人持有中,始足當 之,至無主物則不與焉。被告為警查獲迄本院審理時,如附 表編號2-7 所示之腳踏車均無失竊紀錄,且至今均無人招領 ,業經原審及本院查詢屬實,有查獲該批失竊腳踏車之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104 年5 月17日、11月16 日之職務報告二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8頁,本院卷第44 頁)。同理,縱使將被告自白與扣案證物綜合觀察,既本件 扣案物迄今無人前往警局為任何主張,扣案物之管領力所可 指涉之證明力範圍,即包含他人持有管領之物、遺失物、遺 忘物、離本人持有之物、無主物之多項可能,本於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原則,尚難以該物確為有主物為論斷,自亦不能 以上訴意旨所稱應改以侵占遺失物罪嫌,而只能以無主物論 之,此處仍無從確認具體被害人為何。
㈢綜上,檢察官既不能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被告自白及扣案 物證綜合觀察後,足使本院產生確信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據前開說明,即應對被 告為無罪諭知。
四、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371 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行竊方法 │竊得財物 │被害人│ │號│ │ │ │ │或店家│
├─┼──────┼──────┼────────┼─────────┼───┤ │1 │103 年12月19│屏東市○○路│徒手竊取,得手後│森永糖果1盒 │邱○○│ │ │日17時至18時│0000號之寶雅│藏放身上帶離 │ │ │ │ │許 │生活館 │ │ │ │
├─┼──────┼──────┼────────┼─────────┼───┤ │2 │103 年12月9 │屏東市復興醫│腳踏車未上鎖,徒│黑色DIANAR廠牌淑女│不詳 │ │ │日9時許 │院前 │手竊取得手後騎至│車1台 │ │ │ │ │ │住家 │ │ │
├─┼──────┼──────┼────────┼─────────┼───┤ │3 │103 年12月18│屏東縣九如鄉│同上 │白色POLANSHYH 廠牌│不詳 │ │ │日15時許 │○○路0000號│ │淑女車1 台 │ │ │ │ │大廟前 │ │ │ │
├─┼──────┼──────┼────────┼─────────┼───┤ │4 │103 年12月18│同上 │同上 │藍白色HURRICANE 廠│不詳 │ │ │日18時許 │ │ │牌變速車1台 │ │
├─┼──────┼──────┼────────┼─────────┼───┤ │5 │103 年11月底│屏東線九如鄉│同上 │淺藍色GIANT 牌變速│不詳 │ │ │某日6時許 │00段0000號九│ │車1台 │ │ │ │ │如國小前 │ │ │ │
├─┼──────┼──────┼────────┼─────────┼───┤ │6 │103 年11月底│同上 │同上 │紅色PATRIOT 牌變速│不詳 │ │ │某日7時許 │ │ │車1台 │ │
├─┼──────┼──────┼────────┼─────────┼───┤ │7 │103 年12月2 │同上 │腳踏車未上鎖,徒│紫色淑女車1台 │不詳 │ │ │日6時許 │ │手竊取得手後騎走│ │ │
├─┼──────┼──────┼────────┼─────────┼───┤ │8 │103 年12月23│屏東縣九如鄉│徒手竊取 │KG牌迷你營養餅乾1 │陳○○│ │ │日7、8時許 │○○路0000號│ │包 │ │ │ │ │農會超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