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34號
TNHV,104,聲,134,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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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李文益
      林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天琮 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志堯
      呂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就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等各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
聲請人等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等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各略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6日行準備程序,為詳 明證人呂淑惠證述內容,有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 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等均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8號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等皆係為釐清證人呂淑惠 證言之內容,當可認為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等之法律上利益 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且聲請人等及證人呂淑惠均表 示同意,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均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併得以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均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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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