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30號
TNHV,104,再易,30,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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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買威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茂昇間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
院104年10月15日所為之10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確定判決聲
請再審,按再審之訴,應據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自明,且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80,000元
,應徵裁判費19,023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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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