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蕭啓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孫惠貞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