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 原告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謝文雄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再審 被告 陳櫻丹訴訟代理人 吳慶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