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14號
TNHV,104,再易,14,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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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 原告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謝文雄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再審 被告 陳櫻丹
訴訟代理人 吳慶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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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