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天賜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天財因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 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本院審核卷附之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結 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