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700號
TNHM,104,上訴,700,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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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靖明
兼代表 人     
被   告 張月信
被   告 江麗敏
上開被告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全成
兼代表 人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 3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23、5055、
5056、6077號、103年度偵字第1573、157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無罪部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靖明為址設臺南市○區○○里○○ ○路0巷0號0樓之0○○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負責人,其配偶被告張月信擔任該公司會計職務,被告江麗 敏擔任該公司廠長職務。洪春雄(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被告○ ○公司、○○公司及○○公司均未取得藥品製造及動物用藥 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不得製造藥品及動物用藥品。渠 等均知須由合格GMP中藥廠檢具法定文件資料向行政院衛 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申請藥品查驗登 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在合格藥廠製造中藥藥品, 且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動物用藥品:(一)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陳全成在○○公司將「桃仁」、「杜仲」、「防風」 、「柴胡」、「澤蘭」、「桑白皮」等中藥材磨成粉狀後再 打成錠狀,並寄送與○○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期日,以每公 斤280元之代價,委託○○公司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



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從事中藥錠劑膜衣包覆製程及分裝製程 而共同製造偽藥,○○公司再將已包覆膜衣且已分裝之錠劑 偽藥寄回被告陳全成。(二)黃士榮(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係高雄市○○區○○路0○0號○○中醫診所之負責人 ,洪春雄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偽藥 之犯意聯絡,由黃士榮在高雄市○○路000號其兄經營之中 藥行,將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等中藥材磨 成粉狀後,委託洪春雄經營之○○公司打成錠狀,洪春雄復 委託○○公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 工人代為打錠,並於101年3月22日及102年1月2日完成藥品 打錠作業後,將數量分別為28300粒以及14930粒之偽藥中藥 錠寄送與黃士榮,而共同製造偽藥。(三)劉明福(另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洪春雄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 敏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未經核准,由劉明 福自高雄地區藥商購入黃蓮解毒湯等中藥後,在其住處調配 為鴿用動物用藥半成品,於101年5月及7月間,委託洪春雄 經營之○○公司打成錠狀及製成膠囊,洪春雄復委託○○公 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代為打 錠及製成膠囊。○○公司完成製藥作業後,於101年7月18日 及同年8月27日,將數量分別為26430粒及33480粒之鴿用動 物用偽藥寄送與劉明福劉明福再以「泰龍一號」及「泰龍 二號」等品名銷售與全國各地之鴿友。(四)蔡宗欽(另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原係○○藥品行之業務人員,柯吉鴻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臺南市○○區○○○街000 號○○中醫診所之負責人,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 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自101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止 ,柯吉鴻蔡宗欽購買中藥「真武湯」粉劑後,委託蔡宗欽 打成錠狀,蔡宗欽復委託○○公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將每400毫克「真武湯」粉劑打成 一錠,蔡宗欽再將偽藥「真武湯」錠劑寄送與柯吉鴻,而共 同製造偽藥。因認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涉 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陳全成另 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另犯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前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被告○○、○○ 公司涉犯藥事法第87條應科以同法第82條第1項罰金之罪嫌 。
二、公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 麗敏供述;證人江麗敏張月信張靖明陳全成洪春雄劉明福蔡宗欽黃士榮柯吉鴻張原彰廖炯輝、○



○○、陳瑞明、嚴俊麟楊琇媜吳士宏陳丹沛、楊正昌楊奐儀陳奕璋廖惠珍曾郁雯之證述;及行政院衛生 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102年1月25日衛中 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公司102年1月21日 傳真○○公司資料、○○公司交易明細資料、黃士榮交與○ ○公司之中藥錠配方資料、○○公司客戶入料委託製造代工 單、○○公司報價單、○○公司帳冊資料、○○公司出貨單 、○○公司請款對帳單、○○公司產品製造流程命令單(製 令單)、○○公司統一發票、○○公司客戶資料報表、○○ 公司進貨單、○○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劉明福所書之藥品 使用說明、劉明福客戶資料、臺南市政府○○局藥師102年1 月22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102年度查核食品廠分裝藥品 聯合稽查紀錄表、○○公司帳冊資料、經濟部102年6月19日 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公 司101年11月29日內部聯絡單、蔡宗欽進貨明細資料、行政 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年2月19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 00號函、臺南市府○○局處理藥事案件現場稽查談話紀要( 商號名稱:○○中醫診所柯吉鴻)、(商號名稱:○○○中 醫診所)、臺南市政府○○局扣押清冊、臺南市政府○○局 102年3月28日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102年4月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102 年2月7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檢驗報告書、藥品檢驗報告一覽 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查詢結果、○○科技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報告書、臺北市政府○○局102年2月 6日檢查工作日記表及查扣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局102 年2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中醫診所健康減重特別門診 顧客資料表、高雄市政府○○局102年2月7日查扣偽禁藥品 項目表、高雄市政府○○局102年2月7日藥商、化粧品商抽 查紀錄表、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南投縣政府○○局102年2 月6日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彰化縣○○局102年2月7日藥政 管理工作稽查紀錄表及封存沒入物品清單、○○中醫診所病 歷資料、新北市政府○○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及檢查現場 紀錄表、中醫診所查獲疑涉偽藥統計、臺中市政府○○局工 作稽查紀錄表、臺中市政府○○局102年2月8日中市衛食藥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



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 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又按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 據,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 決。故對於被告有罪、無罪俱有懷疑時,仍應對被告作有利 之認定。此係在於體現刑事訴訟法上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 另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均以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製造 或販賣之藥品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偽藥為成立要素。 若行為人欠缺此項主觀之要素者,除其行為符合同法第82條 第3項,或第83條第3項過失罪之構成要件,應依各該過失罪 名論擬外,尚無成立前述製造、販賣偽藥罪之餘地(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5號判決參照)。四、訊據被告陳全成固坦承有交付上揭錠劑委託○○公司膜衣包 覆;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亦均坦承○○公司有受被 告陳全成洪春雄蔡宗欽委託打錠、膜衣包覆之事實,惟 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 1)被告陳全成辯護人辯稱:坊間很多藥膳的食譜中都有杜 仲、桃仁等藥膳配方,一般民眾根本很難想像這些隨時在中 藥材店買得到的藥材潛在有犯罪的可能,被告為認罪之答辯 ,係因認有微量之中藥成份,但卷內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報告 ,幾乎都是沒有標準品或者是明確告知沒有辦法驗出桃仁等 品名,有可能被告陳全成亦誤信藥材商之說詞,而認為有中 藥成份,證人周醫師等人於警、偵訊中也說他們都會買來吃 ,事實上本來就是以食品成份為主,並沒有對任何民眾有任 何危害發生等語;(2)被告張靖明辯稱:我們係依照客戶 送來的品名而標示,那只是一個辨識而已等語;(3)被告 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辯護人辯稱:本件送驗時根本無從 檢驗,因為欠缺標準品的關係,實際上驗不出中藥成份,目 前的中藥材標準品也不是每樣都有,所以很多報告都是不予 檢驗,所以主管機關扣到的東西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成份, 因此一開始衛福部取締標準是依照名稱來認定是屬於中藥材



,顯然欠缺科學上的檢驗,等於是擬制性的證據,名稱既然 叫做柴胡錠即推定成份一定是柴胡,顯然違反證據法定主義 。國人常常使用的中藥有很多都是可以食用的,主管機關因 為欠缺標準品而驗不出的情形,甚至可以供食用的中藥材使 用時是單方,混雜其他的東西就變成複方食品,本件被告○ ○公司受託是複方的粉末或是錠劑,本來就是行政院衛生署 所認複方食品,既然是食品把它錠劑包膜或粉劑打錠都不會 是藥事法裡面所規範的偽藥。單方中藥就是藥品,且認定被 告張靖明等人違反藥事法,必須主觀上要知道,證人洪春雄蔡宗欽到庭作證時,都說這個部分可以做食品食用的,所 以被告主觀上並不知道這些是不得使用的藥品,○○公司所 受託的包膜或打錠都沒有改變原來所受託的錠劑或粉劑的性 質、成份或屬性,本件公訴人也沒有提出打錠包膜或製成粉 劑會改變他的屬性之積極證據,故本件被告張靖明等人主、 客觀上並不符藥事法所規範製造偽藥之情形等語。五、經查:
(一)證人即本件稽查人員台南市政府○○局技正王基山於原審 證稱:「(請證人說明單方與複方是食品還是藥品,衛生 單位是否能做科學性的判定?)衛福部的系統裡面全名是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這些中藥材可以當 成原料來作成食品,這些原料如果沒有限定的話,可以跟 其他東西混合就是不能單方。」、「(混合以後就變成食 品了?)它可以當成食品的原料之一去混合,如果是單一 的中藥材就是一個中藥製劑。」、「(照你所述,目前衛 生單位對於藥材管理,例如基本材料是黃耆、枸杞、紅棗 ,如果分別單純就是中藥材?)是。」、「(如果懶的煮 就把這些藥材買回來磨成粉就變成單位中藥粉末,是需要 有許可證的?)是。」、「(假如買回來後把這三種中藥 粉全部加在一起混成粉末就變成食品?)是。」、「(你 們衛生單位以紅棗、黃耆、枸杞為例,分開磨成粉是藥品 ,混在一起就變成食品?)是。」、「(為何要做這樣的 管制,是否對人體有何風險?)單位中藥磨成粉後從外觀 就看不出是何東西,所以我們才需要管制,如果有心人就 會亂加一些成份在裡面,所以中藥材原樣可以從外觀判定 是一個中藥材,就是食品的原料之一,如果磨成粉作成一 包一包就沒有辦法從外觀判定。」、「(如果檢驗出來裡 面有其他可食用的東西就變成食品?)是。」等語(見原 審卷第195-196頁)。故可歸納管制中藥及食品標準如下 :①中藥材未磨成粉劑,係食品;單方磨成粉劑,即係藥 品。②多種中藥材單方磨成粉劑,混在一起即複方,其中



一種藥材屬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物, 該複方即係食品;如果全部藥材均非屬於「可供食品使用 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物,該複方即係藥品。
(二)被告陳全成委託○○公司就其送交「桃仁」、「杜仲」、 「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等錠劑膜衣 包覆,查該批物品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扣案,其 中○○公司所扣案之塑膠藥罐上並有自粘紙簽書有「防風 」、「桃仁」、「澤蘭」、「桑白皮」、「柴胡」等字樣 ,有扣押物品照片5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5-57頁)。而 自粘紙簽所描述之品項是否與內容物相符,應憑檢驗確認 ,非可僅依紙簽所載名稱逕予認定。故該批扣押物是否確 含上揭中藥單方成份,仍應由衛生單位送驗。嗣經分批送 當時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檢驗結果如附 表一、二所示,僅○○生醫診所扣案之「輕盈」檢出桃仁 成分,其餘除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不予檢 驗外,亦均未檢驗出上揭「桃仁」、「杜仲」、「防風」 、「柴胡」、「澤蘭」、「桑白皮」之成份,有檢驗報告 及衛生單位函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2頁、102年度他字 第463號偵查卷〈即偵卷二〉第175、191、194、195、223 頁),故起訴書所指被告陳全成委託○○公司膜衣包覆之 「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 「桑白皮」,其交付之物均非該等藥材之單方粉劑,自非 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再查,關於本件扣得被告陳全成所有 之錠劑,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部分結果 均稱「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以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顯見主管機關就中藥管理部分存有技術上無法克服的 困難,無法明確以檢驗方式判定何項中藥係屬藥事法第六 條所規範之藥品。又本件扣案有送驗之全部錠劑,僅○○ 生醫診所扣得之上揭「輕盈」單一件,驗出桃仁成分外, 尚有Naringin(即柚皮苷),該Naringin係可食用,亦有 原審與證人王基山之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0 0-301頁)。依前揭認定管制中藥及食品標準,桃仁與可 食用之Naringin混合,為複方即係食品。另自坊間食譜觀 之,如「藥膳專家的1001養生事典」亦將桃仁與其他藥材 一同入菜可見一般(見原審卷第74頁)。又於其他診所扣 案之「輕盈」,就○○、○○○中醫診部分送驗,結果係 「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以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就○○、○○中醫診所扣得之「輕盈」則未經送驗。另外 ,○○、○○、○○、○○、○○、○○、○○、○○、 ○○中醫診所扣得被告陳全成自稱保健食品均無送驗紀錄



,○○中醫診所則未有扣押紀錄。故本件主管機關稽核、 檢驗之管理尚非嚴謹,無法明確建立中藥品項之管理,相 同送驗物件,有可驗,有不可驗,其食藥規範標準,繫於 射倖之不確定,實有令人無所適從之感。從而,難認被告 陳全成就上開自稱之「桃仁」、「杜仲」、「防風」、「 柴胡」、「澤蘭」、「桑白皮」於研磨成粉劑時,具有製 造單方中藥偽藥之構成要件故意。又被告陳全成委託○○ 公司膜衣包覆之上揭自稱保健食品即係複方錠劑,並非中 藥單方粉劑或錠劑之藥事法規範之藥品,此部分被告張靖 明、張月信江麗敏尚與製造偽藥無涉。
(三)黃士榮交○○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公司就其送交黃 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等粉劑製成錠劑,共 二批分別為28300粒、14930粒,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之依 據,係洪春雄所經營之○○公司出貨單所載「中藥錠」數 量,及載有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之便條 紙,有該便條紙1紙及出貨單2紙在卷可佐(見102年度他 字第463號偵查卷〈即偵卷一〉第75-77頁)。惟上揭中藥 錠劑並未扣案,亦未送驗。故起訴書所指黃士榮洪春雄 轉委託○○公司製錠之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 川芎,其交付之物是否確含有上揭品名之內容物及係單方 中藥粉劑,而合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顯屬不明。(四)劉明福交○○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公司就其送交黃 蓮解毒湯等粉劑製成錠劑及膠囊,共二批分別為24630粒 、33480粒,該批藥品均未送驗,亦無主管機關即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認證該批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起訴書所載「 黃蓮解毒湯等中藥」之藥品成份,查閱全卷僅有證人劉明 福於偵查中證稱有向○○公司說是中藥、黃蓮解毒湯要做 成錠劑等語(見偵卷二第19頁反面)及載有24630粒、334 80粒二號中藥錠之卷附○○公司出貨單(見偵卷二第77頁 )。此外,並無證據證明合於動物用藥管理法第4條偽藥 之規定。另參以證人洪春雄於原審證稱伊大略知道劉明福 所交之物係食品,也有把食品一事告知○○公司等語(見 原審卷第148頁),再核之洪春雄於102年1月21日傳真○ ○公司略謂:林園劉先生原料成分怕有人偽造無法提供等 情,有該傳真便條紙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58頁)。故洪 春雄交付之物是否合於動物用藥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藥品 ,尚屬不明,顯難認定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明知 上揭粉劑係動物用藥品之偽藥。
(五)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曾重申各中醫醫療院所不得將 所處方之中藥藥粉打錠後提供病患服用,違者以製造偽藥



,依違反藥事法第82條規定辦理等情,有該委員會94年4 月4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第54頁)。本件蔡宗欽所製之「真武湯」業已取得衛署藥 製字第039079號許可,有台南市政府102年4月15日府衛食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5頁)。雖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禁止各中醫醫療院所將中藥藥 粉打錠,惟該委員發函規範對象主要係中醫診所,並未包 括承作打錠之廠商。本件○○中醫診所負責人中醫師柯吉 鴻將所購得「真武湯」送交打錠,依上揭中醫藥委員會之 函示,於此部分較之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係最 應負製造偽藥罪責者殆無疑義,惟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有處分書在卷可佐(見偵字第5056號卷第35-36頁)。 再者,柯吉鴻於偵查中供稱伊不清楚真武湯不能打成錠劑 等語(見偵卷二第111頁),有開業中醫師身分之柯吉鴻 即無法諉為不知上開規定,卻仍執意稱不清楚中藥藥粉禁 止打錠云云,檢察官復接受其說法給予緩起訴處分,則受 託打錠之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非上揭中醫藥委 員會函知之對象,如何能知悉該項規定?復無證據證明被 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明知有許可證之中藥藥粉禁止 打錠之規定。從而,「真武湯」即取得藥品製造許可,被 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受託打錠,主觀上尚無製造偽 藥之構成要件故意,難認該當製造偽藥罪。另檢察官亦從 未舉證證明為被告張月信僅擔任○○公司會計,被告江麗 敏僅擔任○○公司名義上廠長,如何能知悉客戶委託渠等 打錠之物係偽藥,而有製造偽藥之主觀故意?更難認其二 人所為該當製造偽藥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上開所辯,尚非無據。檢察官所提之證 據並未達到於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而據以為有罪之認定。故不能遽為被告陳全成、張靖 明、張月信江麗敏有罪之判斷。雖被告陳全成對本件於原 審泛稱認罪云云,惟依據上揭論證,亦僅能認定其不知該些 藥材之成份,其所為確實成立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確定) ,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所述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 敏確有上揭犯行,自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又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既應為無罪諭知,○○、○○公司 並無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觸犯藥事法之情形,亦 應為○○、○○公司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以被告等被訴上開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等人無罪 之判決,核無不合。




八、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下列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1)證人王基山於原審所證係就「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 一覽表之物品做論述,並不包含未經列於「可供食品使用 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刊載於藥典而屬於藥品之中藥材甚 明。
(2)被告陳全成委託○○公司就其送交「桃仁」、「杜仲」、 「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等錠劑膜衣 包覆。其中○○生醫診所扣案之「輕盈」檢出桃仁之藥材 成分。○○中醫診所所扣案之「佳姿」檢出黃苓、枳實、 骨碎補等藥材成分,○○○中醫診所所扣案之「佳姿」檢 出黃苓、枳實、骨碎補等藥材成分,有檢驗報告及衛生單 位函文在卷可稽。且上開桃仁、黃苓、枳實、骨碎補等藥 材成分,均非列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 中藥材,有查詢列印單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陳全成、張靖 明、張月信江麗敏等人所共同製造者確係藥事法所稱之 藥品無誤。
(3)劉明福交○○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公司就其送交黃 蓮解毒湯等粉劑製成錠劑及膠囊,該批藥品含有「黃蓮解 毒湯等中藥」之藥品成份一節,業據證人劉明福於偵查中 證稱有向○○公司說是中藥,要給鴿子吃的…上面也有打 字說功效,…,黃蓮解毒湯要做成錠劑等語明確。況且洪 春雄於102年1月21日傳真○○公司仍稱此部分為2號中藥錠 等情,亦有該傳真便條紙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58頁)。 故洪春雄交付之中藥錠確係動物用之偽藥甚明。至於證人 洪春雄於原審結證伊大略知道劉明福所交之物係食品,也 有把食品一事告知○○公司等語(見原審院卷第148頁), 顯然與前開證人劉明福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不符,亦與 卷附○○公司出貨單品名之記載不符(見偵卷二第76、77 頁)。顯係刻意維護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等人之 不實證詞不足採信。
(4)蔡宗欽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有告知○○公司委託打錠粉劑 是科學中藥,係與○○公司張月信接洽等語。蔡宗欽亦到 庭證稱確有告知張月信委託打錠之粉劑為「真武湯」等語 甚詳。而張靖明係○○公司負責人,公司業務包括錠劑膜 衣代工部分均由張靖明主導、負責,張月信係此部分代工 與蔡宗欽實際接洽之人員,江麗敏則實際執行○○公司代 工業務,負責安排客戶委託製造產品的製程,並實際負責 膜衣包覆工作之操作。是以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等人 就蔡宗欽委託打錠之品項、性質均知之甚詳。而觀諸委託



蔡宗欽為○○藥品行之業務人員,從事藥品(非食品) 之買賣業務,且○○公司在此之前亦曾與○○藥品行有業 務往來,不論以行號名稱或過去交易經驗,當可○○藥品 行之營業事項知悉瞭解,當無誤認蔡宗欽委託打錠之品項 食品之可能。
(5)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既有上開販賣、製造偽 藥之犯行,則被告○○公司、○○公司係涉犯藥事法第87 條應科以同法第82條第1項罰金之罪無誤。
(二)惟查:
(1)陳全成委託○○公司就其送交「桃仁」、「杜仲」、「防 風」、「柴胡」、「澤蘭」、「桑白皮」等錠劑膜衣包覆 ,經檢驗結果僅○○生醫診所扣案之「輕盈」檢出桃仁成 分,其餘除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外,亦均未檢驗出上揭「桃仁」、「杜仲」、「防風」、 「柴胡」、「澤蘭」、「桑白皮」之成份,自難認證有起 訴書所指之上開藥材之單方粉劑,自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 。又Naringin(即柚皮苷)係可食用,而枳實、骨碎補藥 材均含Naringin,桃仁與可食用之Naringin混合,為複方 即係食品,前揭理由已有說明。且並非在○○公司所查扣 ,亦無證據證明係陳全成委由○○公司所製造。(2)劉明福交○○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公司就其送交黃 蓮解毒湯等粉劑製成錠劑及膠囊,該批藥品均未送驗,亦 無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該批藥品係屬動物用 藥品,並無證據證明合於動物用藥管理法第4條偽藥之規定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明知該粉劑 係動物用藥品之偽藥,前揭理由亦有說明。
(3)蔡宗欽已取得真武湯之藥製許可,而有開業中醫師資格之 柯吉鴻於偵查中供稱伊不清楚真武湯不能打成錠劑云云, ,檢察官復接受柯吉鴻之說法給予緩起訴處分,則受託打 錠之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非上揭中醫藥委員會 函知之對象,如何能知悉該項規定?前揭理由亦有說明。(4)據上,可知檢察官前揭上訴理由無非仍據原有之證據而為 推論,並未提出積極之證據以證明前揭所述被告等確有製 造合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品或偽藥之故意。是檢察官上訴, 顯無理由,本院自應予以駁回。
九、查,本案於被告陳全成部分,檢察官僅對原審對其涉犯違反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 ,為無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於其所犯詐欺取財罪有罪部分 ,檢察官並未上訴,本院認其無罪部分之行為,與詐欺取財 有罪部分之行為,侵害性社會事實不同,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因有罪部分兩造均未上訴,是被告陳全成所犯詐欺取財罪 部分,業已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診所及負責人 │扣押日期 │被告陳全成售出減肥保健商品及送驗結果 │
├──┼────────┼──────┼───────────────────────────────┤
│1 │○○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佳姿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Baicalin 及 Naringin成分 │
│ │(高雄市○○區○│ ├───────────────────────────────┤
│ │○路00號) │ │②芙麗1包 │
│ │負責人:陳瑞明 │ │ 送驗結果:檢出Curcumin成分 │
│ │ │ ├───────────────────────────────┤
│ │ │ │③杹栺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Chrysophanol 及 Hesperidin成分 │
│ │ │ ├───────────────────────────────┤
│ │ │ │④美人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Chrysophanol │




│ │ │ ├───────────────────────────────┤
│ │ │ │⑤輕盈1包 │
│ │ │ │ 送驗結果:因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故不予檢驗。 │
│ │ │ ├───────────────────────────────┤
│ │ │ │⑥仙美1包 │
│ │ │ │ 送驗結果:因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故不予檢驗。 │
├──┼────────┼──────┼───────────────────────────────┤
│2 │○○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仙美2包 │
│ │(彰化縣○○鎮○│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路000巷00號) │ ├───────────────────────────────┤
│ │負責人:楊琇媜 │ │②杹栺3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建啤4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美人3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佳姿2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⑥芙麗2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3 │○○中醫診所 │102年2月18日│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美人1包) │
│ │(新北市○○區○│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路0段00號) │ ├───────────────────────────────┤
│ │負責人:楊奐儀 │ │②桃仁錠等藥品1包(輕盈1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桃仁錠等藥品1包(防風1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4 │○○中醫診所(新│102年2月17日│桃仁錠等藥品1包(仙美2包) │
│ │北市○○區○○路│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0號) │ │ │
│ │負責人:陳丹沛 │ │ │
│ │ │ │ │
├──┼────────┼──────┼───────────────────────────────┤




│5 │○○中醫診所 │102年2月6日 │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佳姿5包又464 顆) │
│ │(台中市○○區○│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路0段000-00號 │ ├───────────────────────────────┤
│ │) │ │②桃仁錠等藥品1包(杹栺3包又436 顆) │
│ │負責人:陳奕璋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桃仁錠等藥品1包(美人3 包又305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桃仁錠等藥品1包(仙美4包又433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桃仁錠等藥品1包(輕盈1包又333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6 │○○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 │
│ │(彰化縣○○鎮○│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路段000、000號│ │ │
│ │) │ │ │
│ │負責人:張原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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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