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浤秝(原名邱宏祥)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邱浤秝(原名邱宏祥)自民國(下同)91年11月25日起受僱 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擔任○○公司臺南服務部禮儀師職務, 負責為喪家提供喪葬禮儀服務,及代○○公司向治喪家屬洽 談、收取服務費用等事項,係為○○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緣 於102年2月12日晚上10時10分許,謝楚月因母親謝錢花香住 院病危,而先撥打○○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電話諮詢喪葬禮 儀服務事宜,邱浤秝遂經○○公司指派接洽辦理謝錢花香之 相關喪葬禮儀服務;嗣謝錢花香於102年2月15日下午4時58 分許於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醫院)死亡 ,即先由○○公司人員陳宇廷、劉俊明等人前往○○醫院接 運謝錢花香遺體,並由邱浤秝與謝錢花香子女謝楚月、謝劼 霖等家屬洽談確認喪葬服務內容,迄於102年2月25日服務完 畢。而○○公司實際為謝錢花香提供之喪葬禮儀服務,係相 當於價值新臺幣(下同)178,000元之「○○○○生前契約 」約定之服務內容,再加計其餘因增加服務項目所須支付之 更添款67,050元,總計費用為245,050元。詎邱浤秝明知謝 錢花香之喪葬禮儀服務事宜,係家屬透過○○公司客服電話 洽商,而由○○公司分派之「公件」,不得任意轉換為其他 來源屬性之案件,更明知謝錢花香並無生前契約可資運用, 且謝楚月、謝劼霖等家屬亦未同意或委託其尋覓其他生前契 約買受人將生前契約指定使用於謝錢花香;竟意圖損害○○ 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未據實將謝錢花香之服務案 件作為公件處理回報,反透過不知情之黃秀琴(所涉背信罪 嫌,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將其同居人鮑成定前已購買
之編號000-00000000號之「○○生前契約」指定予謝錢花香 使用,而以指定使用生前契約之方式辦理謝錢花香之喪葬服 務事宜,使○○公司於收受謝錢花香家屬謝劼霖、謝楚月支 付之服務費用總額245,050元後,又因而將114,000元(上開 生前契約價值178,000元-使用上開生前契約時應繳之尾款 64,000元=114,000元)交由黃秀琴退還鮑成定;邱浤秝即 以此方式違背其應誠實辦理○○公司公件之任務,將○○公 司原可分別辦理之謝錢花香喪葬服務,及日後鮑成定生前契 約使用或指定使用時之喪葬服務等兩種不同來源之案件,擅 自操作為僅餘將鮑成定之生前契約指定使用於謝錢花香之服 務乙件,使○○公司尚須退還114,000元予鮑成定,致○○ 公司受有上開財產短少之損害。嗣經邱浤秝主管李青騰清查 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即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 引用證人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證據,已經本院提示被告表示無 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 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證據 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 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 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 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 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邱浤秝矢口否認有背信犯行,辯稱:○○公司係禁 止承辦案件之禮儀師私下自行轉件,並未禁止禮儀師受業務 人員委託協助轉件,且將公件合法轉為契約件,為○○公司 認可之制度;謝錢花香案件雖屬○○公司客服電話接洽指派 之公件,但○○公司作業方式公件可轉為契約件;伊係受○
○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業務黃秀琴請 託詢問是否接得無生前契約可使用之喪家案件,要求代為詢 問喪家是否願使用鮑成定之生前契約;伊告知謝錢花香之家 屬謝楚月、謝劼霖等人同意後,黃秀琴代理鮑成定提出生前 契約指定使用申請書,以生前契約指定使用之方式辦理謝錢 花香之喪葬事宜,並無違背任務或損害公司之背信行為云云 。
二、經查:
(一)往生者謝錢花香之女謝楚月於102年2月12日晚間謝錢花香病 危之際,透過○○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電話諮詢喪葬禮儀服 務事宜;○○公司指派時任該公司禮儀師之被告負責接洽辦 理謝錢花香之服務案件;嗣謝錢花香於102年2月15日死亡, 即由○○公司人員陳宇廷、劉俊明前往○○醫院接運謝錢花 香遺體,並由被告與謝錢花香家屬謝楚月、謝劼霖洽談喪葬 服務內容,迄於102年2月25日服務完畢;而○○公司實際為 謝錢花香提供之喪葬禮儀服務價值178,000元,加計其餘因 增加服務項目所須支付之更添款67,050元,總計費用為245, 050元,已由謝楚月、謝劼霖全額支付予○○公司;鮑成定 同居人黃秀琴於謝錢花香喪葬事宜進行期間,曾代理鮑成定 向○○公司提出鮑成定購買之編號000-00000000號「○○生 前契約」指定使用申請書,表明將上開生前契約指定予謝錢 花香使用,○○公司遂將114,000元(生前契約價值178,000 元-使用生前契約時應繳納之尾款64,000元=114,000元) 交由黃秀琴退還鮑成定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係受○○公司 辦理謝錢花香之喪葬服務案件,且黃秀琴曾代理鮑成定提出 生前契約指定使用申請書,將生前契約指定予謝錢花香使用 等情不諱,核與證人謝楚月、謝劼霖、黃秀琴、鮑成定此部 分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㈠卷第22反面、28正反面、54反面 、55頁反面、偵㈡卷第34頁反面),並有職工勞動契約書、 ○○公司客服中心先人謝錢花香之家屬進線通話紀錄、○○ 醫院死亡證明書、○○公司遺體接運切結書、殯葬服務完成 確認書、治喪費用明細表、客戶意見表、上開生前契約暨指 定使用申請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證 物卷第9至10、12至14、19、87至107頁)。被告辯稱:○○ 公司向來承認公件於72小時內均可轉為業務件或契約件等語 ;是本件被告是否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成立背信罪行,端以 ○○公司是否准許員工將公件轉為契約件?被告是否知悉不 得轉件?本件是否為被告一手主導轉件?即被告轉件時,有 否得到雙方同意及是否介入領款?
(二)○○公司公件不得轉為契約件:
⒈據證人即○○公司○○○○○閻超雄於原審民事庭審理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該案原 告為本案被告,被告為○○公司,下稱民事事件)證稱:○ ○公司案件來源分為生前契約、介紹人或業務、公件,前兩 者若透過0800客服專線接洽,會進行備註,因為會影響獎金 之發放,各種案件來源之獎金發放標準不同,○○公司員工 手冊中所謂徇私圖利他人,即是指假報案件來源以領取獎金 之情形;○○公司之政策、相關辦法及會議中,均明令員工 切勿洗件;所謂洗件,就是將原案改變為其他案件,如將契 約件改變為非契約件,或原係公件,而找了1個業務來改變 為其他案件,亦即擅自將○○公司3大案件來源「生前契約 」、「業務介紹」、「公件」原屬之案件來源更改名目等語 (見民事一審卷㈡第59反面至61頁),證述○○公司政策、 相關辦法及會議中,明令員工切勿洗件,不得將公件轉為契 約件。
⒉證人即○○公司總經理蔡宏岳於民事事件證稱:○○公司規 定員工服務案件切勿洗件,主管會議、教育訓練都會宣導, ○○公司員工均很清楚此一觀念,被告所涉謝錢花香之案件 即符合洗件之規定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2至63頁反面) ,證述○○公司規定員工服務案件切勿洗件,謝錢花香案件 即為洗件。
⒊證人即○○公司臺南服務部會計人員蘇秀慧於民事事件證稱 :○○公司區分的是「契約件」與「非契約件」,「非契約 件」又分為「公件」與「現貨件」;往生者使用生前契約者 為「契約件」,「公件」是透過公開資訊如網路、報章媒體 找○○公司服務之案件,「現貨件」就是業務或○○公司人 員透過自己人脈介紹但未使用生前契約之案件;「契約件」 不會特別發放獎金,禮儀師領取的是服務獎金,家屬支付費 用後,○○公司收取尾款,即將其餘金額退給業務,「公件 」按○○公司規定會發佣金及服務獎金給禮儀師,「現貨件 」就是發放佣金給介紹人,禮儀師若非介紹人,僅領取服務 獎金而已;○○公司開會時主管都會宣導不能「洗件」,故 禮儀師、業務及○○公司全部工作人員都知道不能洗件,只 要變更案件類型都算洗件,如把公件轉成契約件或者現貨件 ,如此一來洗件者可以選擇要領取契約件的利潤還是現貨件 的佣金,這是實際發生過之情形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12 0反面至121頁),證述○○公司公件不能轉為契約件。 ⒋證人即○○公司臺南服務部經理李青騰於民事事件證稱:禁 止洗件包括兩點,其一是業務介紹的案件不能占為己有,即 業務人員不能去搶其他業務介紹進○○公司之案件,其二是
公件不能占為己有,公件是消費者自行透過公司廣告、網站 等管道而自行與公司聯絡之案件,此屬行規,在先人死亡前 ,○○公司職員如透過自身人際網絡認識先人及家屬,可將 自己持有之生前契約轉給該先人使用,或以媒合方式將他人 之生前契約轉給該先人使用,但若屬公件則不能為上述行為 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㈠第250頁),證述○○公司公件不能 轉為契約件。
⒌證人即○○公司契約部襄理楊慧珍於原審證稱:○○公司案 件來源包括客戶自行進線至0800客服專線、禮儀師之前曾提 供服務的回頭件,或是持有生前契約的客戶找進來的案件; 若是家屬直接找禮儀師辦理,當然屬禮儀師之業績,但基本 上自0800客服專線進來的案件,就不會再轉為個人件,因08 00客服專線進線當時,客服人員會先詢問家屬有無生前契約 或請家屬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查詢有無契約,確認完後即可確 認係屬公件,一般而言,經由0800客服專線進來的案件以公 件居多;所謂公件應是指未透過任何人介紹直接進入服務程 序的案件,契約件則應指使用生前契約的客戶;○○公司相 關會議記錄記載服務案件切勿洗件,所謂洗件應是指客戶本 身持有契約,禮儀師卻幫客戶把案件從○○公司移轉至其它 的葬儀社,或客戶是沒有契約的自來客,禮儀師卻把該案件 委由其他的業務去接手,或透過其他業務作契約之調度,幫 客戶找1個契約,賺取中間的價差;以○○公司的立場是絕 對不可能允許讓1個原本屬公司客戶的自來客,任由公司職 員轉換變成他自己的業績來源,因公件與契約件之利潤、獎 金均有不同,如此會影響到○○公司之利潤,故○○公司開 會時長官均會三申五令不得洗件,透由0800客服專線進來之 公件不可以被轉件,這包含禮儀師不可以介紹他人將生前契 約指定使用於屬於公件之客戶身上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 6 反面至157、159至160、161至162、163頁反面),證述○○ 公司公件不能轉為契約件。
⒍綜觀上開○○公司證人證述:○○公司嚴令禁止員工洗件, 即不許員工任意變更案件來源,尤不許將公件轉為契約件或 個人件等情,均屬相符。參之被告固因遭○○公司解僱之事 ,與證人即其任職於○○公司臺南服務部之主管李青騰、會 計蘇秀慧間非無齟齬,但證人閻超雄、蔡宏岳、楊慧珍與被 告間則無任何仇隙糾紛,證人楊慧珍更屬被告聲請傳訊以說 明○○公司內部規範之人,上開證人就○○公司明令禁止員 工將屬公司之公件洗件為個人件、契約件乙事,既均證述一 致,自足證○○公司確有上開內部規範,且已於公司內廣為 宣導週知。則以被告自91年11月25日起任職○○公司,至10
2年2月間離職已近11年之久,就上開限制自無不知之理,其 以○○公司員工身分為○○公司處理客戶喪葬事宜等事務時 ,自負有嚴守上開規範、誠實辦理公件以免損及○○公司利 益之任務。被告嗣於本院舉出任職僅一年餘(100年10月到 職)之禮儀助理陳宇廷證稱:公件可轉為契約件,只要業務 簽名確認,就可以辦理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46頁),及舉 出案發尚未到職之助理蔡禎藝(102年7月1日到職)證稱: 公司沒有禁止公件不能轉為契約件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4 頁),核與上開○○公司主管證述之情節不符,純為事後迴 護被告之詞,均難作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三)被告承辦過吳啟墩案件,經○○公司告誡其不得轉件,知悉 ○○公司公件不得轉為契約件:
⒈被告於本案前之101年4月間承辦吳啟墩之喪葬服務案件時, 即經○○公司發現並告誡其不得洗件等情,已據證人李青騰 於民事事件證稱:伊是○○公司臺南服務部經理,為被告之 唯一直屬主管,101年4月間有關吳啟墩之服務案中,客戶是 直接撥打0800的客服專線,剛好輪到被告值班服務,進線當 時家屬已表明沒有生前契約,該件應屬公件,被告卻自行向 他人購買生前契約,充作自己之案件,此舉已符合○○公司 97年12月26日會議記錄中所述有關服務案件切勿洗件,否則 以免職論之情形,但因被告乃資深員工,基於同事情誼,伊 未對被告進行懲處,只是口頭告誡被告不得再犯等語(見民 事一審卷㈠第249反面至250頁);證人蘇秀慧於民事事件亦 證稱:○○公司0800的客服專線都有記錄,之前也有發生過 幾次家屬說他們沒有生前契約,係屬公件,但被告報進來卻 是有使用生前契約之案件,證人李青騰當時只是口頭告誡被 告,未提報懲處,因伊是內勤所以會知道這些事情,伊所聽 聞之案件中包括吳啟墩之案例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121 頁反面);並有記載「進線原因:廣告、網路」、「特別備 註:無契約」等語之吳啟墩接案作業網頁查詢資料在卷足憑 (見民事一審卷㈠第274頁);被告於民事事件復供承:吳 啟墩之案件中有如○○公司所指稱之情況,其直接轉單賺取 差價,當時並沒有受到懲處,但有受到李青騰的口頭訓誡等 語(見民事一審卷㈠第218頁反面);足見被告於本案前之 101年4月間承辦吳啟墩之喪葬服務案件時,曾有洗件之情形 ,經○○公司告誡;被告於101年4月間經○○公司告誡後, 已知○○公司規定公件不能轉為契約件。被告於民事事件嗣 後具狀否認,表示前因長期訟累且無業許久,精神不濟、思 慮不清,對吳啟墩案件為錯誤陳述云云(見民事一審卷㈠第 240頁),惟若確無此事,被告實無可能具體陳述上情,足
見被告嗣後翻異其詞、空言否認,尚無可採。
⒉另○○公司嘉義服務部禮儀師吳世宗亦因公件轉為契約件, 為○○公司於101年5月25日免職,有○○公司提出之職工獎 勵懲處提報書、人事獎懲公告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369 至373頁)。益證○○公司確已明令禁止員工洗件即變更案 件來源屬性,且被告因曾受告誡,自已明確知悉上開禁令, 而確實負有按案件原始來源誠實辦理客戶喪葬事務之任務。(四)被告將謝錢花香案件之公件轉為契約件,轉件提供人黃秀琴 與謝錢花香家屬互不認識、未碰過面、亦未同意及委託轉件 ,純係被告一手主導:
⒈證人即謝錢花香家屬謝楚月於偵查中證稱:伊不認識鮑成定 ,也無人轉讓生前契約予伊母親謝錢花香,伊亦不曾看過上 開生前契約之指定使用申請書,伊在謝錢花香病危時,是直 接撥打○○公司0800之客服專線等語(見偵㈠卷第28頁正反 面),及於民事事件證稱:伊是委託○○公司處理謝錢花香 之喪禮,伊在謝錢花香病危時曾先撥打○○公司客服電話, 由○○公司其他服務人員至○○醫院初步洽談,謝錢花香死 亡後,○○公司有派員接運遺體,當時伊在殯儀館初次見到 被告,伊已經忘記當時被告說過什麼話,一開始○○公司人 員在醫院時已經談得很清楚,有提供1張單子向伊等解釋, 伊只記得○○公司人員詢問伊等有無生前契約,○○公司人 員說沒有生前契約所以沒有優惠價格,但他還是可以給伊等 一些優惠價格,該員直接告訴伊等單子上之優惠價格,但伊 已經忘記該優惠價格為何,該員並未詢問伊等是否認識其他 持有生前契約之人,亦未表示可將他人之生前契約轉讓予伊 等,伊也不記得被告有無表示謝錢花香之喪禮價格是依據○ ○公司規定或因有轉讓他人之生前契約、有業務提供生前契 約使用而以優惠價格處理,伊不認識黃秀琴,也不知道黃秀 琴曾轉讓持有之生前契約於謝錢花香之喪禮上,本件確實未 直接轉讓生前契約,但被告有給伊1張業務黃秀琴之名片, 表示如果有人問伊等是否有認識的業務,要作肯定之答覆等 語(見民事一審卷㈠第44反面至46頁反面),證述與業務黃 秀琴互不認識,未見過面,對於契約轉讓情事亦不知情,未 同意及委託轉件。
⒉證人謝劼霖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看過上開生前契約及指定 使用申請書,亦未曾受讓上開生前契約,也不知鮑成定曾指 定謝錢花香使用上開生前契約,被告只有在謝錢花香死亡後 、伊到○○公司時,拿了1張黃秀琴之名片給伊,說可以比 較便宜等語(見偵㈠卷第22反面至23頁),及於民事事件證 稱:伊等曾委託○○公司處理謝錢花香之喪禮,是朋友介紹
的,謝錢花香病危時,即由證人謝楚月先去電○○公司洽詢 ,有○○公司其他人員至○○醫院跟伊等接洽,謝錢花香死 亡後,由證人謝楚月聯絡○○公司人員接運謝錢花香遺體至 殯儀館,其後伊等曾至○○公司洽談費用,伊不記得被告或 ○○公司人員曾否詢問伊等有無生前契約,印象中被告曾拿 1張名片給伊看,伊記得被告表示講該名片上的名字會有比 較便宜之價格,伊不記得可便宜多少,伊不認識黃秀琴,亦 從未與黃秀琴接洽過,伊也不確定黃秀琴是否即為該名片上 之名字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47頁正反面);復於原審證 稱:伊是因為母親謝錢花香死亡要辦理喪事,至○○公司接 洽時見到被告,被告曾列○○公司規定之價格給伊等看,印 象中有幾種價格,當時被告還曾拿1張名片給伊等看,說用 這個名片的名字可享有較優惠之價格,比如說從A價位可變 成B價位,但伊不記得詳細數字為何,被告亦未表示因何可 較為優惠,只是被告既已表示比較便宜,伊等即表同意,伊 沒有印象被告有無提及會員價之事,也沒有印象有人提到任 何生前契約或契約轉讓之事,伊等不認識名片上之業務,故 未曾與之接觸,被告沒有說要與名片上的業務接洽,也未表 示要出示該張名片,只是說拿這張名片就會比較便宜,伊也 沒印象被告有無說伊等須向○○公司表示是名片上的業務介 紹的,伊不認識鮑成定或黃秀琴,伊也不知道有使用別人名 義之生前契約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49至154頁反面),證述 與業務黃秀琴互不認識,亦未見過面,對於契約轉讓情事亦 不知情,未同意及委託轉件。
⒊證人即轉件提供人黃秀琴於偵查中證稱:伊曾在其他告別式 上聽聞○○公司1位服務人員表示接到1件沒有生前契約的, 伊就請被告問家屬是否使用伊之會員資格,翌日被告表示家 屬說要使用,就是要指定使用生前契約,伊就把鮑成定之生 前契約轉單予謝錢花香,伊沒有跟謝錢花香的家屬見過面, 伊僅是將上開生前契約及填寫鮑成定資料之指定使用申請書 交給○○公司櫃臺人員,其餘是被告接洽將上開生前契約指 定使用於謝錢花香等語(見偵㈠卷第54頁反面、偵㈡卷第34 頁反面),證述是被告接洽將生前契約指定使用於謝錢花香 ,沒有跟謝錢花香家屬見過面。足證證人謝楚月、謝劼霖證 述不認識證人黃秀琴,亦未與之聯繫接洽生前契約事宜乙節 ,確屬非虛。
⒋復參酌證人即臺南服務部○○蘇秀慧於民事事件證稱:伊印 象中黃秀琴是拿上開生前契約到櫃臺,伊工作位置就在櫃臺 ,伊問黃秀琴是哪件要用的,黃秀琴說她不曉得,叫伊問小 邱(即本件被告)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120頁),證述
不知生前契約用於何件,須問被告;證人即被告○○陳宇廷 於本院證稱:接完大體的隔天,由禮儀師邱浤秝跟家屬洽談 ,我和劉俊明也在旁邊。禮儀師跟他解釋說有生前契約是有 優惠價178,000元,優惠二萬元。邱浤秝有拿一張名片,就 是業務(指○○公司銷售員)的名片給家屬云云(見本院卷 ㈠第342頁),證述被告直接與謝錢花香之家屬洽談。 ⒌綜上各情,被告於本件謝錢花香案件之公件轉為契約件,轉 件提供人黃秀琴與謝錢花香家屬互不認識、未碰過面、亦未 同意及委託轉件,全係被告一手主導,被告違背○○公司規 定未誠實辦理○○公司公件之任務,擅自居中操作將公件轉 為契約件甚明。被告於本院舉出黃秀琴證稱:不是被告主動 ,是我拜託被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核與其上開 證述不符,純係事後勾串之詞,不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被告辯稱:其曾代黃秀琴詢問謝楚月、謝劼霖有無使用上開 生前契約之意願,經渠等同意或概括同意云云,純係臨訟飾 卸之詞,委無可採。
(五)被告主導領款,未由黃秀琴領款,被告領款後,僅將部分款 項交予黃秀琴,令人疑竇:本件係被告出面領款,而未由黃 秀琴領款,為被告所供認;被告固於民事事件主張:黃秀琴 於102年3月3日在○○公司取得前開114,000元後,因黃秀琴 曾因籌措鮑成定之心導管手術費用向其借款100,000元,故 當場將其中45,000元交予原告以清償借款等語,提出借據、 102年2月8日還款55,000元之收據、102年3月3日還款45,000 元之收據、鮑成定之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收據 附卷為證(見民事調字卷第5至7頁、民事一審卷㈡第49頁) ,黃秀琴於民事庭一審審理時亦為相符之證述(見民事一審 卷㈡第19至21頁)。但經本院播放當時被告領款之光碟片結 果,顯示櫃台拿錢給出面領款之被告;然後被告拿去點鈔機 數錢,數了幾次;於數完後就在角落自行把數量不知道多少 的部分錢,裝入自己胸部口袋裡面;再將其他部分款項拿給 黃秀琴;中間被告與黃秀琴沒有任何的表示,也沒有任何的 說話(見本院卷㈡第120、121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附 卷可佐(見民事一審卷㈠第178至180頁),亦即被告出面領 款,於領款後,直接拿去點鈔機數錢,而將部分款項裝入自 己口袋,其他部分款項再拿給黃秀琴,中間二人沒有任何表 示及任何說話,核與一般借貸還款,係由借款人拿到錢,數 錢之後,再將款項交予貸款人之常情不符,此有違社會常情 之償債方式,令人疑竇。縱使被告前開主張為真,被告與黃 秀琴間確有前開借貸關係,被告於該日出面領款,再將部分 款項放入口袋,該放入口袋之款項,係黃秀琴用以清償被告
借款,然被告主導介入領款,亦難辭違背職務行為。(六)被告辯稱:○○公司係禁止承辦案件之禮儀師私下自行轉件 ,並未禁止禮儀師受業務人員委託協助轉件,且將公件合法 轉為契約件,為○○公司認可之制度云云。
⒈依○○公司生前契約第六點「轉讓」規定:本契約於繳清定 金後,可依乙方(即○○○○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定 之「○○生前契約使用服務辦法」至乙方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一經轉讓登記生效,受讓人即為本契約之甲方(即買受人 );轉讓過戶須檢具下列各項資料:出讓人(即原買受人) 身分證及本契約書上之印章、○○生前契約書、受讓人身分 證及印章、委託代辦者,則須另備受託代辦人之身分證及印 章、手續費用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有○○生 前契約第6條、○○生前契約使用服務辦法第15條可參(見 民事一審卷㈠第288、296頁)。依此規定,生前契約之轉讓 雖未有時間上之限制,惟仍須有出讓人與受讓人有轉讓之合 意,並辦理前開轉讓過戶手續始可。被告將○○公司公件轉 為契約件,證人謝楚月或謝頡霖對於提供轉件之黃秀琴,互 不認識、未碰過面、亦未同意及委託轉件,已如前述,被告 所為仍未符合○○公司上開生前契約轉讓之規定。 ⒉告訴代理人陳信助於103年9月10日偵查中證稱:「(○○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有沒一定制度?)只要家屬同意要 用的話就可以指定使用,等於是轉讓,本件沒有經過家屬同 意。」(見偵㈡卷第34、35頁);證人即○○公司○○○○ ○閻超雄於民事件證稱:「(依照公司規定,有無規定如果 是公件在三日內業務陳報的話可以轉成契約件或者是業務的 委託件?)公司規定72小時公件報進來可以轉成契約件或者 業務件,這目前還是認可的制度。他必須提出來經過客戶的 認可,因為系統的修正權限不在單位是在總公司,但公件轉 換成契約件沒有任何限制,不需要客戶認識生前契約持有人 ,但當事人即客戶必須要確認這件事情,客戶一定會知道, 因為客戶會在服務確認單上面簽名。」「(在謝錢花香案件 中,原告有無陳述本件是公件他有在時限內轉換成契約件, 且有經過客戶的同意?)他只有在被提報到人評會才提出, 經公司確認後,因客戶並不知悉有生前契約此事,所以不符 合前開公件轉契約件之情形。」(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1頁反 面);證人李青騰於民事事件證稱:本件是客戶直接撥打08 00專線,屬於公件,但被告卻自行向他人購買生前契約充作 自己的案件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㈠第250頁);證人即○○ 公司總經理蔡宏岳於民事事件證稱:我們的契約是可以轉讓 的,至於怎麼轉讓是他們的事情,是否願意3天內內部轉單
,是他們公司內部的情況,我們一定要履約,我們不一定限 於3天內;轉讓一定要當事人都同意,依照我們的流程,會 到我們的契約部進行,這樣我們才知道有轉讓;原告的行為 造成我們公司的損害,因為我們的生前契約為了銷售順利, 在價格方面有做優惠,為了要銷售生前契約已經有給業務佣 金了,如果不是原本的生前契約,收費標準會不一樣,這確 實會造成公司的損害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2至63頁)。 ⒊依上開證人證述及○○公司生前契約轉讓規定,被告承辦謝 錢花香案件,將○○公司公件轉為契約件,亦須使用人與提 供轉件之黃秀琴,有轉讓之合意,並辦理前開轉讓過戶手續 始得為之。被告既未經家屬謝楚月或謝頡霖與黃秀琴有轉讓 之合意,即不得使用系爭生前契約,然被告擅自將鮑成定生 前契約逕行轉讓予謝錢花香,亦不符合○○公司生前契約轉 讓規定。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七)被告辯護人雖舉出證人閻超雄於民事事件曾證稱:○○公司 目前還是認可72小時內公件可以轉成契約件或者業務件,此 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客戶亦不須認識生前契約持有人,但客 戶必須要知悉並確認這件事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1頁) ;然閻超雄於民事事件又證稱:「(在謝錢花香案件中,原 告有無陳述本件是公件他有在時限內轉換成契約件,且有經 過客戶的同意?)他只有在被提報到人評會才提出,經公司 確認後,因客戶並不知悉有生前契約此事,所以不符合前開 公件轉契約件之情形。」(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1頁反面), 是被告辯護人僅截取部分有利之片斷;且證人楊慧珍於原審 已證稱:就伊之認知,○○公司並無此規定,公件報進來就 必須是公件,不可以被轉為契約件,伊不知道證人閻超雄為 何會如此陳述,但○○公司契約作業辦法裡規定生前契約之 指定使用須於接案3日內提出,此一規範之主要目的是要先 確認客戶持有的契約是哪一種,因○○公司曾經銷售之契約 眾多,每種契約之服務內容不同,客戶通常只知持有生前契 約而不確知持有何種生前契約,為了要確認契約服務內容為 何,會請客戶在3日內出示契約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60至16 1、163頁),與證人閻超雄所述已有不同。又證人蔡宏岳、 李青騰等同為○○公司主管之人,於渠等證述○○公司禁止 洗件之同時,亦均未證述○○公司容許員工可於接案後72小 時內將公件轉為契約件或業務件之事,尚無從遽以證人閻超 雄上開證述佐證被告有關接案後72小時內均可將公件轉為契 約件之辯解為真。再參之證人閻超雄於民事事件已證稱:各 種案件來源之獎金發放標準不同,○○公司之政策、相關辦 法及會議中,均明令員工切勿洗件,所謂洗件就是將原案改
變為其他案件,被告(即上開民事事件之原告)辦理本件謝 錢花香之案件,係將○○公司應有之獲利移轉給其他人,已 經造成公司獲利上之損害等語(見民事一審卷㈡第60反面至 61頁),更可徵○○公司所以為禁止員工洗件之規定,係因 不同案件來源之利潤基礎有別,故須避免員工任意變更案件 來源,導致公司原有之獲利受損,是證人楊慧珍證述○○公 司之公件不得再轉為契約件等語,應較為可採。惟衡之社會 常情,家屬於親人死亡而須辦理喪葬事務之初,非無可能因 諸事忙亂而忽略相關契約事宜,自有可能於數日後始發現或 覓得可使用之生前契約;從而,就上開各情相互勾稽以觀, ○○公司所未禁止者,應僅有原屬公件之客戶(喪家)嗣後 發現或自行取得生前契約可資使用之情形,非謂○○公司之 員工可任憑己意,於喪家家屬不知情之際恣意操作,將屬○ ○公司公件之案件轉為其他來源之案件。而本件謝錢花香之 家屬謝楚月、謝劼霖自始均不知悉,亦未曾同意由鮑成定將 其生前契約指定使用於謝錢花香乙節,詳如前述,則被告係 擅自違背○○公司內部規範及誠實辦理公件之任務,私自變 更謝錢花香之案件來源屬性,將○○公司原可分別辦理之謝 錢花香喪葬服務,及日後鮑成定之上開生前契約使用或指定 使用時之喪葬服務等兩種不同來源之案件,一手主導為僅餘 將鮑成定之生前契約指定使用於謝錢花香之服務乙件,自有 違背其為○○公司誠實處理事務之任務,更堪認定。(八)被告固提出○○公司臺南服務部101年1月會議記錄(見一審 卷㈡第37至39頁),辯稱:○○公司向來鼓勵員工協助○○ 公司員工轉件,伊係配合○○公司一貫之政策辦理云云,並 舉出其○○蔡禎藝(102年7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證稱: 「(在職期間,公司有無宣導過要你們去協助○○公司什麼 事情?)有,有請她要協助業務(○○公司銷售員)將他們 手上的生前契約轉讓客戶作使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3頁 )。然據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即○○公司契約部襄理楊慧珍 於原審證稱:上開會議記錄是指○○公司希望員工可協助○ ○公司員工換購○○公司之生前契約,因○○公司有「生活 護照」之商品,類似於入會門檻,持該生活護照可以更優惠 之價格換購○○公司之生前契約,或○○公司搭配之其他相 關商品,該項會議記錄並無除此之外之其他意涵等語(見一 審卷㈡第166頁正反面),與被告所辯大相逕庭;所舉出之 助理蔡禎藝係本件案發後之102年7月1日始到職,自無法證 明案發前之○○公司業務狀況,且證述內容與○○公司契約 部襄理楊慧珍迥異,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明;又該會議紀 錄之後,被告於101年4月間承辦吳啟墩之喪葬服務案件時,
即因向他人購買生前契約,充作自己之案件,而經○○公司 發現並告誡其不得洗件,已如上述;自無從僅以上開會議記 錄遽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九)證人謝楚月、謝劼霖就謝錢花香之喪葬費用,係向○○公司 繳納245,050元,但被告以由黃秀琴代鮑成定提出生前契約 指定使用申請書之方式,向○○公司表明謝錢花香係經鮑成 定指定使用上開生前契約後,曾由○○公司將114,000元( 生前契約價值178,000元-使用生前契約時應繳之尾款64,00 0元=114,000元)交由黃秀琴退還鮑成定乙節,已如前述; 參諸證人楊慧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自謝錢花香之治喪費用 明細表記載「契約服務乙式,市售價198,000元、會員價178 ,000元」等字句觀之,應屬公件,如未使用生前契約,喪葬 費用應為原始記載的費用總額245,050元等語(見一審卷㈡ 第164頁正反面),自可認如被告誠實以公件方式辦理謝錢 花香之喪葬事宜,○○公司可收取之費用總額即為245,050 元,且無須再退還任何款項。故若被告未擅自操作而變更謝 錢花香之案件來源屬性,○○公司除可收受謝楚月、謝劼霖 繳納之喪葬費用245,050元外,亦無須再退還鮑成定前述114 ,000元,足認被告上開違背任務之行為,已使○○公司受有 114,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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