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36號
TNHM,104,上易,36,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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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枝山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蘭香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楊惠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
字第884 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70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均撤銷。
陳枝山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江蘭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枝山原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下稱 ○○○○)之董事長,江蘭香原係○○○○總務主任,嗣陳 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經○○○○第00屆 第1 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陳枝山江蘭香之子陳永璿(原 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惟陳永璿(00年00月0 日出生) 斯時尚在就學中,實際上仍由陳枝山江蘭香從事○○○○ 相關業務之執行,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枝山江蘭香均明 知○○○○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 月15日、89年8 月10 日、89年8 月1 日起,各出租與○○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電信公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訊 公司,自93年1 月1 日起併入○○電信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嗣因○○○○遭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育部87、88年私校獎 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58萬元,經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 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命令,通知○○ 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將應支付與○○ ○○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 ○○○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之 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於95年7 月14日、95年8 月9 日、95 年7 月31日屆滿後,陳枝山江蘭香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



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租金 收入挪作私用,未於95年下旬以○○○○名義與○○電信公 司、○○電訊公司、○○○○○公司續約,竟共同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96年5 月22日,由陳枝山以校 長身分,江蘭香以總務身分,利用其二人可以處理○○○○ 相關業務之機會,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已併入 ○○電信公司)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同日並以不知情之陳 永璿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簽立在○○○ ○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 月15 日、95年10月1 日,及於95年7 月31日之後至96年7 月10日 (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 與○○○○○公司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 ○○○公司簽立在○○○○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 賃始期約定為95年8 月1 日,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江蘭香保 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上揭陳重光○○帳戶),而○○電信公司、 ○○電訊公司、○○○○○公司自96年6 月1 日起97年2 月 1 日間,陸續匯款至上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附表 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編號8 至24、附表六編號3 ),嗣江 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租金提領出挪作己用,並 告知陳枝山,以此方式將所持有屬於○○○○之租金,變易 為自己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嗣因臺南行政執行處發現 先前扣押○○○○對於○○○○○公司、○○電信公司、○ ○電訊公司之租金債權,而該三間公司按年支付至95年,自 96年間起即未再支付租金,函詢○○○○○公司及○○電信 公司結果,始知上情,並予以告發。
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告發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 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83 頁), 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



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枝山江蘭香固均坦承被告陳枝山原係○○○○ 董事長,遭停權之後由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擔任名義上董事 長,且陳永璿有以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公司簽訂於○○○○設置基地台租約,租金匯 入上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所示)等情(原審卷二第 20頁),惟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均辯稱 :因為被告江蘭香對○○○○有薪資債權,所以被告江蘭香 拿電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 ○○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並無侵占的不法所有意圖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枝山原係○○○○董事長,被告江蘭香原係○○○○ 總務主任,嗣被告陳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 日經○○○○第00屆第1 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被告二人之 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等情,業據被告二人 供承在卷(原審卷二第20頁),且有教育部101 年11月14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董事會 第00屆改選董事長報核相關資料(原審卷一第120 至189 頁 )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 月15日、89年8 月10日 、89年8 月1 日起,各出租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公司,嗣因○○○○遭台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 育部87、88年私校獎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 1058萬元,經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 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命令,通知○○電信公司、○○電訊公 司、○○○○○公司將應支付與○○○○之上開基地台租金 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與○○電信公司 、○○電訊公司、○○○○○公司之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 於95年7 月14日、95年8 月9 日、95年7 月31日屆滿等情, 有如附表二所示○○電信公司函文(原審卷一第80頁)、附 表三編號1 至6 備註欄所示○○電信公司與○○○○共同簽 立契約、附表四編號1 至6 備註欄所示○○電訊公司與○○ ○○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1 、2 備註欄所示○○○○ ○公司與○○○○共同簽立契約、教育部95年8 月2 日部授 教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52頁),及台南行政執行



處91年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案件卷宗(附於原審所調取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 事卷宗內)、門牌台南市○○路0 段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係 ○○○○之建物登記謄本(偵卷第71、72頁)在卷可憑,是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陳枝山江蘭香於96年5 月22日,分別以校長及總務身 分,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已併入○○電信公司 )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同日(22日)並以不知情之陳永璿 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簽立在○○○○建 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 月15日( ○○電信公司)、95年10月1 日(○○電訊公司),及於95 年7 月31日之後至96年7 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 ○○○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與○○○○○公司聯繫,以 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公司簽立在○○○○ 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8 月1 日 ,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 ○○○○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揭陳 重光○○帳戶),而○○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公司自96年6 月1 日起97年2 月1 日間,陸續匯款至上 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附表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 8 至24、附表六編號3 ),嗣江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 帳戶內租金提領花用等情,業據被告江蘭香供承(原審卷二 第107 頁背面至第109 頁背面)、證人即○○電信公司、○ ○電訊公司承辦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原審卷二第87 頁背面至95頁)在卷,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電信公司函文 (原審卷一第80頁)、附表三編號8 至16備註欄所示○○電 信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四編號8 至24備註欄所 示○○電訊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3 備註 欄所示○○○○○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一所示 上揭陳重光○○帳戶存摺明細(原審卷一第33至35頁)及附 表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編號8 至24、附表六編號3 所示租 金支付情形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江蘭香陳枝山明知○○○○建物設置基地台租金收入 屬○○○○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 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租金收入挪作私用,借 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立租 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 ○帳戶等節,業據證人即○○電信公司、○○電訊公司承辦 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下:
⒈「(○○電信公司跟○○○○○○的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用



地的租賃合約,是從民國89年開始簽,然後三年會續約一次 ,本案是續約到96年6 月15日為止,這份租約是否從頭到尾 都是你來處理的?)不是,原始的合約是由我們一位聯絡人 曾新賀先處理。」、「(是否一開始89年簽的時候是曾先生 處理的?)對,因為我當時還沒有到○○電信公司。」、「 (是否92年第一次續約開始及後續,就是由你處理的?)對 。」、「(據你所知,曾先生在跟你交接,或是你跟○○的 人交接到這項業務時,這項合約的出租人是否為○○○○○ ○?)出租人如果照原始的合約是○○○○○○沒錯。」( 原審卷二第87頁背面);
⒉「(當時你開始負責到本案時,○○○○是由哪一位代表來 跟你簽約?是否為在庭被告陳枝山江蘭香?)他們兩位都 有在場,可是最主要可能是跟校長陳枝山這邊。」、「(你 們於92年6 月16日續約時所簽的續約協議書,是否陳枝山跟 你簽的?)那時候我們有書面遞交給他們,至於是他們誰簽 的,因為我不曉得他們誰是代表人。」、「(這份續約協議 書上面的出租人是私立○○○○○○,而承租人是○○,蓋 的章也都是陳枝山的章,是否如此?)對。」、「(我的意 思是說,你們碰面換這份協議書時,是否確定陳枝山有在場 ?)是,他有在場。」、「(江蘭香有無在場?)江蘭香好 像也有,忘記了。」、「(是否主要就是他們兩位,沒有其 他人?)應該沒有。」、「(所以這份租約從89年開始,就 ○○電信公司來說,因為承租的地點就是○○○○○○某一 棟建築物的樓頂,所以出租人是○○○○?)對。」(原審 卷二第88頁);
⒊「(接下來在96年5 月22日的時候,是否又有再簽一次租賃 合約,應該也是續約,還另外簽了一份協議書?)對。」( 原審卷二第88頁背面)、「(因為這時候甲方就是陳重光了 ,就不是寫私立○○○○○○了,然後蓋的章也是陳重光, 而且指定匯款的銀行好像也變了,不是原本的台南郵局,所 以這一次96年5 月22日簽的租約,是否陳重光跟你簽的?) 我們當時也是把這個書面送到他們學校這邊來。」、「(是 否你自己送去的?)應該是我親自有送過來,然後他們就自 己拿回去做用印的部分,我們再來拿的,我記得好像不是當 場簽的。」、「(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卷一第93頁之內 容如附表五所示委任書予證人。審判長提示原審卷第93頁之 委任書予檢察官確認後,再交予證人當庭閱覽。有無看過此 份委任書?)有,我這邊有。」、「(此份委任書的意思大 概就是說○○○○要委任陳重光來處理○○○○跟○○電信 公司相關租賃基地台的事宜,當時你有無印象是否被委任的



陳重光後來跟你簽訂此份續約的合約?)這些資料是同時轉 交給他們。」、「(委任書是否他們提出給你的?)委任書 跟合約都是我們公司的制式文件,我們是一起送出來給他們 ,因為當時他們有跟我們提到可能會做這個改變的動作,所 以我當時有把這個書面準備給他們。」、「(是否因此委任 書才會有○○電信公司的mark?)對。」(原審卷二第89頁 )、「(這個委任書是否你們公司制式的文件?)對,我們 制式的。」、「(你剛才是否提到是他們在96年你要簽此次 續約時,有跟你們提到說會有一些改變,所以你們才給他們 此份委任書?)對。」、「(是誰跟你說會有一些改變?是 否說基地台出租人的部分會由○○○○變成陳重光個人?) 就是校長陳枝山江蘭香,反正他們有跟我們表達。」、「 (是否他們兩位親自?)對,他們有親自跟我表達。」、「 (是否親自跟你表達?)對,因為他們有需要這樣。」、「 (是否因為你是本件的承辦人,所以他們有親自跟你表達說 96年續約之後,出租人的名義要做一些改變?)對。」(原 審卷二第89頁背面);
⒋「(你有無印象他們大概是如何跟你說的?因為之前簽約都 是○○○○的名義,為何後來在96年換約時要變成陳重光的 名義?)那時候應該我印象中是說他們好像有牽扯到什麼, 跟教育部什麼補助金、補償金的問題,後來就是有一陣子, 我們公司有接收到文說他們有這些問題,然後當時就是要求 我們把租金支付給好像有一個止付命令或什麼,我沒有印象 了。」、「(是否要支付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 處?)現在已經印象很模糊了,然後他們有跟我們反應說他 們現在收不到租金,所以他說認為這樣就想要叫我們把我們 的租賃關係做一個終止,或是想要我們把我們設立的基地台 撤走。」、「(你的意思是否說,不是終止就是撤走?)對 ,因為他們好像最主要的訴求是說,他們已經變成收不到租 金了,可是我們公司就我們的認定上,應該我們還是有租約 關係。」、「(你們是否仍希望此份租約是可以繼續的?) 對,我們還是希望此份租約一定要繼續。」、「(你的意思 是說,96年會簽這份續約以及有這份委任書,當時的情形是 陳枝山江蘭香兩人有跟你反應說因為○○○○跟教育部之 間好像有一些訴訟或何關係,導致於類似○○○○的財產都 被行政執行,而且你們也有收到函文說相關的款項會被直接 扣到類似執行帳戶的款項,然後陳枝山江蘭香有跟你表示 說這樣他們都會收不到○○這部分的租金,所以才會在96年 換此份從95年開始的租約時,約定改由陳重光來出租,不然 他們就希望你們要把基地台撤走,但是站在○○電信公司的



立場,當然是希望基地台不要再換地方了,所以你們就接受 他們的提議,是否如此?)對,應該是。」(原審卷二第90 頁)、「(所以接下來的租約才會變成出租人是陳重光,而 不是○○○○?)對,因為我們公司目前在市面上的承租, 這種事情非常多,所以我們都有這些制式文件。」、「(所 以委任書也是因為他們提了這個緣由,才由○○電信公司提 過來給陳枝山江蘭香的?)對。」、「(所以此份委任書 是否並不是陳枝山江蘭香自己出具給你們的?)這是我們 公司制式的版本,他們說他們有這個需求,所以我們就要提 供這樣的資料給他們去處理。」(原審卷二第90頁背面); ⒌「(在96年5 月22日換約時,約定的匯款帳戶是否已經有改 變了,從原本的台南郵局變成○○○○臺南分行未3 碼是 000 的帳戶?)對,照資料來看是這樣沒錯。」(原審卷二 第91頁)、「(據你所知,當時會改這個指定帳戶的緣由, 就是在庭的陳枝山江蘭香有跟你說過之前匯到那個帳戶, 因為○○○○跟教育部有些糾紛,他們就收不到這些款項, 所以要在此次換約時改匯到此帳戶,是否如此?)不曉得。 」、「(依照你剛才所述,是否如此?)要變更出租人這個 我曉得,可是因為戶頭他們不用跟我們提出任何理由,他們 可以提任何一個戶頭給我們,所以我不曉得他們提這個戶頭 的原因是什麼。」、「(但至少為何要從○○○○換成個人 名義出租的緣由是這樣?)那時候是有提到有這種狀況。」 (原審卷二第91頁背面)、「(因為上面書立的日期是96年 5 月22日,且你們續約也是96年5 月22日?)那應該是。」 、「(所以包括此份中間這3 個月落差的協議書,還有從95 年開始要續約的此份合約,還有這時候改由陳重光來出租的 委任書,以及最後這份合約在96年終止的這份協議書,這些 全部相關的文件,是否都是陳枝山江蘭香來跟你接洽的? )對。」(原審卷二第92頁背面)、「(如果簽約名義人如 本件,不是基地台設置地點的所有人,這樣會不會有使用上 的糾紛?)所以我們要有一個委任關係,他們要提出一個確 定的委任關係。」(原審卷二第93頁);
⒍「(就你印象所及,這一件是否只有他們兩人告訴你說因為 有拿不到錢的這層關係,所以希望可以改陳重光的名義來出 租,是否如此?)是。」、「(你們是否因為基地台已經做 了6 年,希望能繼續,也不要換地點,而且他們也告訴你如 果不願意改成陳重光出租的話,你們就要把基地台撤走,所 以你們基於這樣的狀況下,就由你們提供委任書給他們簽, 雖然你不認識陳重光是誰,但是你相信應該是有這層關係存 在,所以後來還是繼續簽約到96年?)對。」(原審卷二第



94頁)。
⒎綜合證人郭展夆上揭所述有關○○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早自89年間起即向○○○○承租基地台、於96年5 月22日換 約緣由、基地台出租人由○○○○變更為陳重光,暨○○電 信公司、○○電訊公司要求○○○○出具如附表五之委任狀 以示陳重光為受任人等節,對照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附表 四編號1 至7 、附表六編號1 、2 之租約均顯示出租人為○ ○○○,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 字第0000號執行命令,通知○○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公司將應支付與○○○○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 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等客觀情狀,顯見被告江蘭香、陳 枝山明知租金收入屬○○○○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 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 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立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 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帳戶,予以提領花 用等節,應係真實,而本件於96年5 月22日換約時,既是被 告二人共同出面,要求將原出租人改為其二人之子陳永璿名 義,則被告二人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甚明。
㈤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二人於本件案發時並未任職於○○○○ ,不具備業務身份云云。然查,證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就你所知,在96年5 月份簽此份陳重光名義的合約 時,陳枝山是○○○○的什麼身分?)那時候他應該是校長 ,我們也一直叫他校長。」、「(在96年5 月份簽約時,就 你的認知,江蘭香○○○○何身分?)她是跟我表明說她 是學校總務這方面的。」(原審卷二第94頁背面)、「(就 你印象所及,○○及○○的基地租賃契約,與你接洽的是否 即在庭這兩位被告?)是。」、「(當時你跟在庭這兩位被 告接洽時,在庭兩位被告是以他們跟○○○○何身分向你表 達?)就是校長,他說他是校長,因為原來的合約也有寫○ ○○○陳枝山校長。」、「(那江蘭香呢?)她就跟我表達 她是學校的總務。」(原審卷二第95頁)等語;且被告江蘭 香於另案已供承:伊在○○○○從74年7 月任職到97年等語 (原審所調取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 卷宗二審院卷一第182 頁),暨陳重光於偵查中提出○○○ ○收文簿(他字卷第42至57頁),該收文簿自91年9 月12日 起至97年7 月5 日間,承辦人大多蓋有「江蘭香」印章或「 江蘭香」簽名;再者,○○○○業經教育部於95年8 月2 日 以部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該校自即日起應予解散( 偵卷第50、52頁),而董事長陳重光即陳永璿(00年00月0 日出生)斯時尚在就學中,實際上仍由被告陳枝山江蘭香



決定○○○○相關業務之執行,是就上開○○○○基地台之 出租事宜,被告二人自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故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而無可採。
㈥被告江蘭香另辯稱:伊對○○○○有薪資債權,所以伊拿電 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 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且這有問過教育部承辦人林美伶云云 。然查,證人林美伶於偵查中證稱:伊任職於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第二科,之前主管私校董事會及私校業務,伊印象中被 告江蘭香有打過電話,說○○○○停辦後有陸續的事務要辦 理,江蘭香說學校只有基地台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拿來當薪 水,伊在電話中跟江蘭香說,學校聘用你、薪資如何支給, 這個是學校董事會的權限,伊並無回答江蘭香可以或不行等 語(他字卷第79頁),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所辯,已無可採 。又教育部對○○○○聲請行政執行事件,由台南行政執行 處以91年度私校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因江蘭香之女鄭秀 葶表示其受讓江蘭香對○○○○之薪資債權(債權期間為84 年至96年,金額詳如原審卷一第74頁所示)、借款債權而聲 明參與分配,致教育部分配之金額受有影響,教育部為維護 權益,依法對鄭秀葶參與分配提出異議,經原審民事庭以97 年度重訴字第135 號判決「確認被告鄭秀葶與被告財團法人 台南市私立○○○○○○間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債權不 存在。」,經鄭秀葶提起上訴後,業據本院以99年度重上字 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民事判決可稽(原審卷一 第66至78頁),及原審調取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則被告江蘭香既已將其對○○ ○○自84年至96年間薪資債權讓與其女鄭秀葶,又於本案中 辯稱其自己將租金提領花用以抵銷學校欠薪,顯然對於同一 薪資債權之處分方式,前後立場迥異,參以被告江蘭香對於 ○○○○之薪資債權,業經○○○○於90年7 月9 日清償完 畢,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以99年9 月2 日教中㈡字第0000 000000號書函暨附件--臺南市私立○○○○○○解散時積欠 教職員薪資資料1 份在卷可憑(他字卷第73至74頁),是已 難採信其所辯薪資債權之真實性,況被告江蘭香所提出之薪 資計算表係自行手寫,並無○○○○之署名或校印(原審卷 二第93、94頁),其真實性亦有疑義,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 所辯,並無可採。
㈦辯護人另以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認基地台租賃業務經○○ ○○全體董事授權陳重光處理,並交代學校收入優先支付薪 資云云。然查,審諸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內容,並無記載係 依據何次董事會議決議,且該委任書並無記載日期,況○○



○○於95年8 月2 日經教育部解散後,董事會即未再運作等 情,並據證人即○○○○董事馮朝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證 無訛(本院卷一第290 頁),另證人即○○○○董事曹邱妍 妍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結證:上開文件(即附表七所示委託 書)伊沒有印象董事有在一起簽名,是個別找伊簽名的等語 明確(本院卷一第283 頁),從而其真實性已有疑義,況○ ○○○基地台之租金收入,早經台南行政執行處以執行命令 通知前揭3 家電信公司轉給該執行處之代收專戶,該基地台 之租金繼續性債權,其「收取權人」本即為台南行政執行處 ,不因其之後在續約時故意變更出租人名義而有差異,即或 被告江蘭香自認○○○○有對其欠薪屬實,然○○○○對於 被告江蘭香之欠薪期間,該基地台之租金收入早已轉給台南 行政執行處之代收專戶,本即不得用以抵充被告江蘭香之薪 資債權,被告二人明知此事,仍利用基地台續約機會變更出 租人名義並轉匯至上揭陳重光○○帳戶,藉以歸避台南行政 執行處之查扣而來收取租金,致台南行政執行處無從繼續追 繳扣抵款,被告二人自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故意至 明。是此部分亦難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 人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陳枝山江蘭香於案發時均為○○○○實際從事業務之 人,被告二人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 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名義 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訂基地台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上 開陳重光○○帳戶,於96年6 月1 日至97年2 月1 日間,以 將屬於○○○○租金收入挪作私用(詳附表一所示),核被 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 告二人自民國96年6 月1 日起至97年2 月1 日止先後多次侵 占租金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 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包括評價,而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二人就上揭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陳永璿,以其名義 與前揭電信公司簽約,為間接正犯。
叁、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有罪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其記載之方法,以文字敘述 ,或列表方式記載,或文字、列表併用,均無不可。但附表 之記載,為事實之一部,不得與理由之論述相矛盾,否則即 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而查⒈原判決附表三編號8 支付期



間即租賃期間欄部分,原判決係記載為95.9.15-96.10.14, 顯與同附表編號9 之起迄時間(95.10.15-95.11.14 )相矛 盾;⒉原判決附表四編號8 支付期間即租賃期間欄部分,原 判決係記載為95.10.1-96.10.31,顯與同附表編號9 之起迄 時間(95.11.1-95.11.30)相違背;⒊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 之帳號欄係記載為「000000000000」(支付期間為91.8.10 -92.8.9 ),惟該帳號(即上揭陳重光○○帳戶)係○○電 訊公司於96年5 月22日與陳重光簽約後始用予匯帳之帳戶, 此部分附表內容之記載與其理由相矛盾;⒋原判決附表三編 號4 至6 之銀行名稱與帳號欄部分,暨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 至6 之支付方式、銀行名稱與帳號欄部分,其內容記載與卷 內書證資料不符(詳本院卷二第63、67、91頁),均尚有未 洽。從而被告二人上訴主張均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開部分瑕疵,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關於被告二人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實際執行○○○○相關業務,本應忠實於○ ○○○之委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屬於○○○○之租金,惟 念及○○○○早於94年間即停辦招生,目前業已解散,設置 基地台建物用地已拆除,不再出租,有○○○○清算人黃忠 霖100 年2 月11日出具致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 局之承諾書(原審卷一第115 頁)可參,○○○○並無對被 告二人追究之表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陳枝山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否認前揭犯行,且與被告江蘭香就 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其並未實際花用上揭租 金,此據被告江蘭香供陳在卷(原審卷二第109 頁背面), 且被告陳枝山目前已年逾80歲,患有失智症,有台南市立醫 院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二第118 頁)可參,其經此偵審教訓 ,應已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附錄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原審卷一第33至35頁) │
│帳號No.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光 │
├──┬─────┬───────┬──────┬──────┤
│編號│ 存入時間 │ 摘 要 │ 存 入 │ 支 出 │
│ │ │ │(存入之租金│(支出時間)│
│ │ │ │已先預扣10﹪│ │
│ │ │ │所得稅款) │ │
├──┼─────┼───────┼──────┼──────┤
│1 │96.06.01 │00 0000000-匯 │234,418 【即│452,500 │
│ │ │(○○電訊) │附表四編號8 │ │
│ │ │ │至16之(28,9│ │
│ │ │ │41-2,894 )│ │
│ │ │ │×9=234,423│ │
│ │ │ │。實際入帳金│ │
│ │ │ │額為234,418 │ │
│ │ │ │】 │ │
├──┼─────┼───────┼──────┤(96.06.04)│
│2 │96.06.01 │○○電信股-匯 │217,080 【即│ │
│ │ │ │附表三編號8 │ │
│ │ │ │至16之(26,8│ │
│ │ │ │00-2,680) │ │
│ │ │ │×9 =217,08│ │
│ │ │ │0 】 │ │
├──┼─────┼───────┼──────┼──────┤
│3 │96.06.29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0 │
│ │ │(○○電訊) │表四編號17之│ │




│ │ │ │28,941-2,89│ │
│ │ │ │4 =26,047 )│ │
├──┼─────┼───────┼──────┤(96.07.11)│
│4 │96.07.10 │○○○○○-匯 │234,000 即附│ │
│ │ │ │表六編號3 之│ │
│ │ │ │260,000 -26│ │
│ │ │ │,000=234,00│ │
│ │ │ │0 ) │ │
├──┼─────┼───────┼──────┼──────┤
│5 │96.08.0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7,000 │
│ │ │(○○電訊) │表四編號18之│(96.08.01)│
│ │ │ │28,941-2,89│ │
│ │ │ │4 =26,047 )│ │
├──┼─────┼───────┼──────┼──────┤
│6 │96.08.3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 │
│ │ │(○○電訊) │表四編號19之│(96.09.12)│
│ │ │ │28,941-2,89│ │
│ │ │ │4 =26,047 )│ │
├──┼─────┼───────┼──────┼──────┤
│7 │96.10.05 │○○電訊股 匯 │26,042(即附│26,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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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