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38號
TNHM,103,上更(一),38,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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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林馬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藍庭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
訴字第433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272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馬義被訴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馬義於民國93年2 月間,以○○○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88年間向○○鎮公所承攬 東興公墓公園化納骨塔公辦民營BOT 案,使其纏訟法院為藉 口,並倚仗及利用其○○鎮代會主席之權勢,與對○○○公 司承攬上開BOT 案之決定權,向公司負責人許報錄勒索新台 幣(下同)250 萬元,許報錄雖向其表示○○○公司已山窮 水盡,無力支付,然懼於林馬義藉機刁難上開BOT 案之後續 (第二期)工程進行,遂央求林馬義同意以票據分期給付方 式交付上開款項,林馬義勉強應允,惟為掩人耳目,乃要求 不得以○○○公司之名義開立票據,許報錄迫於無奈,遂與 公司股東廖澄雄商議向友人蕭泰裕借得到期日自93年2 月28 日起至同年7 月31日止、票號PUA0000000至PUA0000000號( 連號)、面額為50萬元1 張、40萬元5 張,共計250 萬元之 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支票6 張,於同年2 月間某日持至林 馬義住處欲交付林馬義,然林馬義為免日後遭追訴,竟先向 不知情之友人林家民謊稱許報錄欲賠償其損失,商請林家民 見證,於同日要求許報錄改前往林家民家中當面交付,因認 被告林馬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 索財物罪嫌(其餘被訴部分,均已判決無罪確定)。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馬義因罹患食道癌病症,已於10 4 年11月28日17時18分,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 林分院虎尾院區不治死亡,有該院104 年12月1 日出具之死 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一卷第197 頁),依上開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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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