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木忠 林木為 林木籐 林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被 上訴 人 林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修弘律師被 上 訴人 林秋良 訴訟代理人 陳博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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