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4年度,151號
TCHM,104,侵上訴,151,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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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放敬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制性交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3年度侵訴字第225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9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15、17、20、22、24所示強制性交罪、附表三(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所示略誘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刑。
丙○○被訴犯如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15、17、20、22、24)所示各罪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丙○○前有妨害自由、違反兒童福利法及多次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科,其中於96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原審法 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毒品案件 ,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毒品 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 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 行,甫於99年5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悛悔警惕,緣其因受經乙○(84年5月底出生,警詢代 號3488─102578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之父丙男(警詢代號0000-000 000B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僱用而結識乙○,並透過丙男介紹而自10 2年間起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服務,丙○○並以法師 自居,指導乙○「扛轎」、「踩腳步」、「接寶」、「接駕 」、「掃令」、「畫符」、「安營」等宗教儀式,並向乙○ 灌輸其擁有法力,可運用符咒帶給他人劫難,亦可運用其神 力為他人消災解難之印象,2人並以師徒相稱,迨其以法師 身份對乙○為關懷、指導並取得乙○信任,使乙○誤信丙○



○確實擁有法力,可運用符咒帶給他人劫難,亦可運用其神 力為他人消災解難後,丙○○即分別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假藉宗教信仰之力量,利用乙○認為丙○○符咒很厲害,甚 至可使人發瘋,而對丙○○法力感到畏懼,及乙○不願來世 再受輪迴繼續當人之苦之機會,向乙○訛稱其為乙○前世情 人,倘能共修,即能早登仙果,如果修不好,則下輩子就會 繼續當人受苦等語,因乙○當時年紀尚幼,對宗教信仰及男 女之事尚懵懂未知,致陷入丙○○所營造之迷信情境,誤深 信倘違逆丙○○所傳達之預言將招致陷入輪迴惡運,來世會 繼續當人受苦及為使自己獲得丙○○所詐稱共修可早登仙果 之不可知宗教上利益,不得已而依從丙○○之指示,自102 年5月5日起,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任由丙○○ 違反乙○意願,均未戴保險套即以其陰莖插入乙○之陰道內 ,分別對乙○強制性交共計19次。
二、其間,丙○○復因乙○帶好友甲○(84年2月中旬出生,警 詢代號3488─102578 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至金鳳宮拜拜而結識甲 ○,甲○亦跟著乙○稱呼丙○○師父,詎①丙○○竟分別基 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乙○陷入其所營造迷信情境,深信 其有法力之機會,於102年6月間,先向乙○詐稱伊夢到甲○ 在19歲前有1個「劫」,就是會被騙或拐賣至妓女戶等語, 並請乙○告知甲○詢問甲○是否願意由丙○○幫甲○解「劫 」,而透過誤深信丙○○擁有法力之不知情乙○,向甲○詐 稱:甲○將遭遇劫難,若未妥善化解,將被賣到妓女院,與 多人發生性行為,與其如此,不如由丙○○為甲○解「劫」 ,僅須與丙○○一人發生性行為等語,而利用甲○誤信放丙 ○○所述為真,對於自身劫難感到恐懼,使甲○誤信丙○○ 確有法力,得以依附丙○○法力化解劫難,不得已依從丙○ ○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任由丙○ ○違反甲○意願,以陰莖插入甲○之陰道內,對甲○強制性 交共計4次。②嗣丙○○復分別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假藉 宗教信仰之力量,利用甲○誤信其有法力之機會,向乙○、 甲○訛稱其亦為甲○前世情人,倘3人能共修,即能早登仙 果,如果修不好,則下輩子就會繼續當人受苦等語,因甲○ 當時年紀尚幼,對宗教信仰及男女之事尚懵懂未知,致陷入 丙○○所營造之迷信情境,誤深信倘違逆丙○○所傳達之預 言將招致陷入輪迴惡運,來世會繼續當人受苦及為使自己獲 得丙○○所詐稱共修可早登仙果之不可知宗教上利益,不得 已而依從丙○○之指示,先後於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之時 間、地點,任由丙○○違反甲○意願,以其陰莖插入甲○之



陰道內,分別對甲○強制性交共計7次。
三、另乙○於102年8月底、9月初間,發現自己已懷孕,乃告知 丙○○,丙○○知悉乙○畏懼遭其父母發現及責罵,且明知 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和誘未滿20歲之人脫離家庭之 犯意,向乙○陳稱:乙○肚子大了,藏不住,會被家人責罵 ,應搬出來住,伊會想辦法解決等語,乙○亦因恐其懷孕之 事被父母發現會遭父母責罵,遂聽從丙○○指示,向其父母 佯稱欲至外地工作,而於102年10月20日離家前往丙○○位 在臺中巿太平區建成街309號住所居住,丙○○即以此和誘 方式使乙○脫離家庭。嗣丙男雖至丙○○住處詢問丙○○乙 ○下落,唯遭丙○○隱瞞乙○住丙○○住處該情,迨至丙 男查悉乙○確應在丙○○住處,而於102年12月23日再次前 往丙○○住處尋獲乙○,發現乙○懷孕,乃報警處理而為警 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乙○、丙男及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 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 。經查,乙○、甲○均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依前揭規定, 本案判決書關於乙○、甲○,僅記載代號;另乙○之父丙男 部分,若予以揭露姓名,認識被害人乙○、甲○之人,多可 輕易依其等姓名知悉本案被害人真實身分。是丙男之姓名應 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以代號載之。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所謂傳聞證據,由 於傳聞證據有悖於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害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 (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第20 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即告訴人 乙○、甲○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乙○、甲○於事後回想並記



載本案發生經過之手寫筆記及紀錄紙影本(偵卷第64頁至第 76頁、第79頁),本屬傳聞證據,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乙○及甲○ 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經核與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及乙○ 、甲○手寫筆記及紀錄紙影本均屬一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規定,故其等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證人乙○、甲 ○手寫筆記及紀錄紙,均不具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 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對本院其餘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 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 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 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亦 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對於其有在金鳳宮服務,曾教導證人乙○ 「畫符咒」及「踩腳步」等宗教儀式,亦曾對乙○、甲○說 過共修之事,並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與乙○性交1次;於 附表二編號2至7、9、11至19(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5、7 至8、10、12至14、16、18、19、21、23、25,下同)所示時 間、地點各與乙○性交1次,且於附表二編號1至3、5、7至 11所示時間、地點,各與甲○性交1次,又證人乙○於102年 10月20日因知悉懷孕而離家,至其住所至同年12月23日經其 家人尋獲後返家等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及 和誘等犯行,辯稱:伊係與乙○、甲○在一起之後,才同時 對乙○、甲○說「我們3個已經在一起了,就我們3個一起共



修」,伊於附表一編號8、10所示時地並未與證人乙○為性 交行為,於附表二編號4、6所示時、地,並未與證人甲○為 性交行為,且附表一編號1部分與乙○性交之地點應係在臺 南市某旅館,而非臺中市某旅館。伊雖曾與乙○及甲○為性 交行為,但與乙○及甲○均屬情侶關係,乙○及甲○均自願 與伊為性交行為,伊並未以宗教法力之事欺騙或恐嚇乙○及 甲○。又伊不曾同時與乙○及甲○為性交行為,故附表一編 號8、10所示時地,伊僅與甲○性交而未與乙○為性交行為 ,附表二編號4、6僅與乙○性交而未與甲○為性交行為。另 伊也曾經問過乙○、甲○為何願意同時擔任伊的女友,她們 都說伊很風趣,伊要甲○在一起時,伊有跟甲○說伊已經跟 乙○在一起了,甲○就說她們在讀書時有說到要嫁人的話要 嫁同一個丈夫,起先伊也不同意,後來是乙○介紹,伊與乙 ○、甲○才在一起。此外,當時是乙○因懷孕怕家人責罵而 自己說她要出來,乙○要出來那天,伊也不知乙○要出來, 那天伊剛好要去她家,伊打電話給乙○,乙○說她在公車上 面,伊才知道乙○出來,並不是乙○說她有小孩,伊騙乙○ 出來叫她不要給她家人知道云云。惟查:
(一)被告經丙男介紹而至金鳳宮服務,曾教導證人乙○「畫符咒 」、「踩腳步」等宗教儀式,及經證人乙○介紹而認識證人 甲○,並曾與證人乙○及甲○為性交行為,且證人乙○因懷 孕而於102年10月20日離家至被告住所居住,直至同年12 月 23日經證人乙○家人尋獲方返家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偵卷第18至第22頁、偵緝卷第 15頁、26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反面、39頁至反面、原審卷 第115頁至第119頁反面),核與證人乙○及甲○證述情節相 符(詳下述),並有被告手繪符咒影本、符咒影本附卷可參 (偵卷第42頁、原審卷第123頁至第151頁),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又被告並無預知能力,不會算命,不會作法, 沒有乩童身分,沒有通靈能力,不會通神,亦未取得法師身 分,乙○、甲○均曾在宮裏看過被告畫符咒,被告曾對乙○ 、甲○說過共修之事,被告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與 乙○性交1次;於附表一編號2至7、9、11至19所示時間、地 點各與乙○性交1次;於附表二編號1至3、5、7至11所示時 間、地點,各與甲○性交1次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 及本院審理中直承無訛(見偵卷第18頁背面、偵緝卷第27頁 、原審卷第22頁背面至28頁、第31頁正、背面、本院卷第67 頁、68頁、71頁、73至74頁、76頁),並與證人乙○、甲○ 證述情節相吻合,亦足認定。
(二)被告確係偽以科學上無法印證之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



段違反證人乙○及甲○之意願,而分別騙使證人乙○及甲○ 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地,任由被告分別對渠等為性交 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乙○及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 綦詳(另詳後述),核與被告於警詢中供陳:乙○的父親帶伊 至金鳳宮工作,伊才會在金鳳宮服務,乙○與她父親也常去 金鳳宮拜拜,伊都會教乙○踩腳步(見偵卷第19頁)。伊確曾 約乙○要去臺南拜拜,該日有在旅館與乙○發生性行為,事 後有再與乙○為性行為,有時在伊住處房間,有時在伊車上 ,如果出去玩就在汽車旅館,伊與乙○發生性行為都沒有戴 保險套(見偵卷第19頁正、背面)。伊有告訴過乙○說乙○是 伊的前世情人,這一輩子要共修,如果修好就可以回去(天 庭)。伊這樣告訴乙○是想讓乙○更相信我們是前世情人, 這一輩子要成為夫妻。乙○她相信她與伊是前世情人的關係 。伊所謂共修就是伊教乙○儀式,好好為神明服務,等我們 過世後就可以回到三清道祖身邊(見偵卷第19頁背面、第20 頁)。伊與乙○在一起後伊有問伊師傅(三清道祖),伊擲筊 問祂,乙○是否為伊前世老婆,結果伊得到一個允筊,所以 伊就告訴乙○說我們是前世的情人。伊擲筊時沒有其他人在 場(見偵卷第19頁背面)。而甲○與乙○是好朋友,乙○介紹 甲○給伊認識,甲○跟著乙○叫伊師父,伊有教甲○七星步 和接寶儀式,因為甲○都會跟乙○到宮裏拜拜,而且甲○說 她有興趣,所以伊就一起教她(見偵卷第20頁背面至21頁), 因為伊有夢到甲○有「劫」,伊夢到甲○在19歲有一個「劫 」,就是會被騙或被拐走賣到妓女戶,然後伊去三清道祖那 裡擲筊,得到一個允筊,所以伊就問乙○要怎麼做,因為如 果要解「劫」,作法時會摸到甲○的胸部,因為伊畫符會摸 到甲○的胸部,伊怕乙○會吃醋,所以沒有直接問甲○,後 來乙○告訴伊有告知甲○這件事,甲○同意說要解這個劫。 甲○、乙○與伊到伊住處房間後,甲○就脫光衣服然後躺在 床上,乙○也脫光衣服躺在床上,接著伊就脫光衣服跟甲○ 發生性行為。伊與甲○發生性行為時,乙○躺在旁邊與甲○ 牽著手。之後伊有再與甲○發生性行為,有時候我們三個會 一起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21頁至22頁背面)大致相符, 並有甲○手機紀錄翻拍照片17張、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 國軍臺中總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 偵卷第91頁至第107頁、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36至第 39頁)。
(三)被告雖另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如下:
⑴於103年3月13日偵訊時除證稱:伊於警詢中所述均實在。有看



過筆錄才簽名,丙○○是伊父親的員工,是伊在宗教信仰上的 師父。他說伊跟宗教有緣份,是信奉道教,要指導伊法術,他 教伊七星步、掃令、畫符、接駕及接寶等語外,並證稱:「( 妳有無與丙○○成為男女朋友?)沒有。(妳有無見識過丙○ ○法力?)之前有人失蹤,就請示該廟神明,神明請丙○○唸 符咒把人給催回來。後來那個人真的回來,我見識過丙○○這 方面的法力」、「(丙○○如何與妳發生性行為?)…5月5日 那天丙○○說要帶我到南部的廟宇,…說要去見103歲的師公 ,…後來在高速公路上丙○○又說他很累,要去汽車旅館休息 ,說隔天再去鹿耳門等,我們就去臺中某汽車旅館,…裡面是 1張床,我們1人睡一邊,我原本想要趕快睡覺,隔天可以早點 出門,…丙○○就突然轉身過來壓到我身上,說我們是前世的 情人,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就半信半疑,…丙○○又跟我 說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跟他好好共修就可以當神仙,如果沒 有好好共修,下輩子就要當人繼續受苦,他叫我不要跟父母親 說,如果講了就不能見面,下輩子就繼續當人繼續受苦。」、 「丙○○講完就脫我衣服;我當下是認同丙○○的話,我們是 上輩子的情人,就是要好好共修,所以丙○○脫我衣服及與我 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我都沒有反抗。」、「(你所謂的發生性行 為是所謂何事?)丙○○有脫他自己的衣服,我們二個人都沒 有穿衣服,丙○○將性器官放入我性器官,抽插至他射精為止 ,因為很痛,所以我有抓丙○○的手,過程中因為痛到沒有力 氣,所以我有暈倒,丙○○有叫醒我,直到丙○○射精為止。 姿勢是我躺著,丙○○在我上面,丙○○並未帶保險套。」、 「(丙○○當時有無說你如果不跟我發生性行為,會發生何事 ?)只有說下輩子還要繼續當人,繼續受苦。丙○○當時有說 不能跟父母說時,我有想到丙○○有教我畫符,徐做敬有說過 符用在好的方面可以救人,如果用在壞的方面可以讓人發瘋所 以我當時覺得他叫我不能說很合理。」、「丙○○說到不能講 ,我就想到下符的事情,我怕丙○○會對我下符,我同意與丙 ○○發生性行為,是不想要下輩子當人繼續受苦,另外一點我 怕丙○○會對我們家下符。因為我的認知他是有能力讓我們家 發生事情,而且丙○○有講過他師兄的例子,說他法力很強, 在地上畫符,他看上的女生經過該符或經過他的身邊,那些女 生晚上就會去找他,那些女生就會與他發生關係。我所謂地上 的符只是在地上揮舞比一下,不是真正用筆畫,因為,他有講 過這些話,所以我想到他可能會對我家不利。」、「丙○○在 那一次之後,丙○○都會打電話給我,問我還會不會痛,他說 是真心喜歡我,說要好好跟我共修。」(見偵卷第55頁至第56 頁)、「(第2次與丙○○發生性行為是5月10日?)是,是晚



上。」、「(為何會記得5月10日?)因為那天要去苑裡金鳳 宮,那裡就是丙○○擔任法師的地方,我星期五都會到金鳳宮 拜拜」、「(你會固定去靈修?)我不會,因為丙○○說我不是 那種體質,他說我跟他一樣是法師的體質。丙○○說幫甲○解 完後,甲○可以一起學,學完考試就可以成為法師,」、「當 天丙○○來載我去金鳳宮,在回家路上,丙○○將車停在交流 道的附近的空地,他在車上與我發生性行為」、「(丙○○跟 妳發生第2次性行為之前,丙○○如何跟妳說?)也是說上輩 子的情人。」、「(丙○○當時有無對你強暴、脅迫行為?)我 曾經問過丙○○為何每次出來都要發生性行為,丙○○說我是 他上輩子的情人,要趕快修一修,趕快成仙。」、「(何時間 與丙○○發生性行為?)5月17日、5月24日晚上因為也有去金 鳳宮拜拜,所以那2天也有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在龍井區交流 道附近的空地,都是晚上,…。5月30日是我與甲○一起坐5至 6點多火車去苑裡,走路到金鳳宮,後來丙○○開車接我們, 後來還是有去拜拜,之後甲○人留在金鳳宮,丙○○說要幫我 解劫,載我到鄉間小路,如果不解有可能會被賣到妓女戶,… 後來在我身上畫符,舌頭碰舌頭,在車上與我發生性行為…6 月5日、6日、7日是到臺南工作,晚上都有與丙○○發生性行 為,因為丙○○跟人家吵架,就離開工地,就帶我到某旅館, 6月24日是幫甲○解劫,丙○○怕她不相信,所以6月24日就當 著甲○面與我發生性行為」、「(甲○稱與丙○○發生性行為 時11次,7至8次妳都有在場?)是,6月23日晚上在丙○○家 ,我當時躺在甲○旁邊,我有轉過身我沒有看,我一支手牽著 甲○的手,是因為丙○○說這樣才有功效,…我們相信丙○○ 在幫甲○解劫,所以我們並沒有反抗,他跟甲○發生完性行為 後,沒有再與我發生性行為。…我們睡到隔天中午去吃東西, 丙○○說要再幫甲○解1次,我們就去旅館,過程中,我都在 旁邊,一樣抓著甲○的手。…我們晚上就(又)去旅館,..丙○ ○開車帶我們去的,在旅館丙○○有與我發生性行為,甲○一 樣在床上,是在旁邊..」等語(見偵卷第60頁至第61頁)。⑵於103年3月14日偵訊時除證稱:伊與丙○○是單純師徒關係等 語外,並證稱:「(若丙○○沒跟妳說妳們是上輩子的情人, 妳會不會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不願意。」、「(縱使這輩 子的情人都不會發生性行為,為何上輩子的情人妳就願意與他 發生性行為?)我們是上輩子的情人,他就跟我說如果好好共 修,就不用當人。…他只是說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要跟我共 修。我那時候是因為丙○○那句一輩子都不能跟父母親說,我 就聯想到下符的事情及我昨天所說丙○○說的師兄的事情,我 會害怕他會對我家人下符。」、「(妳昨天陳述到5月5日、5月



10日,17日、24日、31日都有跟丙○○發生性行為?)是。5 月5日是因為有統一測驗、5月10日、17日、24日、31日是因為 我每個星期五晚上都會去金鳳宮;31日是跟甲○一起去的。5 月31日那一次他說要幫我解劫,另外10、17、24日我有問他為 何要與我發生性行為,丙○○是稱因為我們是前世的情人。( 依據妳庭呈6月4日至8日妳們一起去臺南?)是。但只有5、6 、7日才有與丙○○發生性行為。8日晚上搭高鐵回來,沒有發 生性行為;4日是因為剛下去,就在旅館休息到凌晨。」、「 (丙○○如何認識甲○?)我帶甲○去金鳳宮,…丙○○第1 次與甲○見面時告訴我說他覺得甲○怪怪的,他叫我去問甲○ 可不可以讓他在胸口畫一個符,當天丙○○就在甲○胸前比劃 了幾下,畫了1個符。…。」、「(丙○○跟甲○見面之後, 有無跟妳說甲○什麼?)就是我剛說的6月12日至22日之間, 跟我不只一次提及上次見到那個女生怪怪的,跟我很像,但比 我嚴重,他叫我去跟她說,問她願不願意化劫。丙○○向我表 示甲○有4個選擇,一種完全不解;一個是在甲○脫衣服及內 衣在胸口畫符、一個是舌頭碰舌頭,也是衣服及內衣都脫掉, 並在身上畫符;一個是全解,就是衣服及內衣都脫掉,在胸口 畫符,丙○○與甲○舌頭碰舌頭,並與丙○○發生性行為。我 一開始只有跟甲○妳有一個劫,但我並未說她會被賣到妓女院 這件事,我只有跟她說解完劫後可以跟我一起學法術;直到6 月23日丙○○開車載我去甲○家載甲○要去解劫,…到丙○○ 家的路上,我就跟甲○說妳那個劫是妳會被賣到妓女院,會很 多人跟妳發生性行為,師父(丙○○)說要幫妳解,這樣只有 跟師父(丙○○)一個人發生性行為就好,甲○當時沒有說話 。我們到丙○○家後,他叫我們坐在他家木質地板的房間,等 到神明下來,我們就等,丙○○就有拿很像月亮的斧頭法器, 就放在木質地板房間,說要擺陣用的,後來丙○○出去點一支 香,就走進來,說他出去點香時間,要我跟甲○說她有哪些選 擇,我有跟甲○說這四種選擇,我就問甲○是否要解這個劫, 甲○沒有回答,後來丙○○就走進來,後來就說師父下來了, 意思指神明已經附體,…我們就到簾子後方的床上坐著,他就 過來床上這邊,我躺在靠裡面,甲○在中間,並叫我將甲○手 牽著,甲○跟丙○○都已經先脫好衣服,丙○○坐在甲○身上 畫符之後,就與甲○發生性行為…。結束之後丙○○就各自去 清洗,並說隔天還要再解1次,他們各自清洗完,我們3個人就 躺在床上睡覺。睡到隔天接近中午,吃完早餐後,丙○○帶我 們去旅館,就是我剛說與6月4日是相同的旅館,去旅館目的就 是還要幫甲○解1次。…結束之後我們有到太平區,丙○○說 那邊是他吸收天地靈氣的地方,他說要去那邊擺陣,原來要在



那邊過夜,因為那裡下雨,且那邊是山上,所以改去旅館過夜 ,在旅館時候,丙○○說怕甲○不相信,所以就與我在該旅館 發生性行為。」、「(甲○解劫解了幾次?)還有1次去金鳳 宮建廟的聖地,那天有去金鳳宮,日期我不記得。」、「(甲 ○第2次解是在7月16日?)第1次解要2次,分別是6月23日、 24日;第2次解的時間我不記得,第2次解是在車上,就是我剛 說的建廟聖地的空地斜坡,車停在該處,丙○○在車上跟甲○ 發生性行為。」、「(妳有無與丙○○試膽過?)有。甲○也 有一起去。試膽完我與甲○都有與丙○○發生性行為。我們是 於8月28日去試膽,28日晚上住在丙○○家;28日晚上、29日 早上,這二個時間丙○○都有與我、甲○發生性行為。丙○○ 都會說三清道祖指定他哪一天帶我們出去拜拜,或是試膽,或 者是看風水。」、「(此時甲○是否相信丙○○是你們上輩子 的情人?)丙○○跟甲○發生性行為後,他跟我說他與甲○已 經發生關係,不可以放下她,我們3個人要好好同修。」、「( 丙○○有無讓甲○知道,他要帶你去將小孩拿掉?)甲○也在 場。她知道,她有跟我們一起去婦產科。去婦產科前,丙○○ 先帶我去他家跟我發生性行為,他說拿完小孩會有一段恢復期 ,無法跟我發生性行為。」、「(為何妳還跟丙○○發生性行 為?)丙○○說要共修說要好好的在一起,因為這輩子沒有修 好,下輩子要跟他一起好好修。..。」、「丙○○有跟我們說 過我們原本在天上也是3個人在一起被處罰,才到人家來受苦 。」、「(問:妳當時跟甲○說如果不將劫解掉,甲○會被賣 去妓女院去,甲○當時反應?)…我當時跟甲○說完她可能被 賣到妓女院去,甲○臉色好像有變,她本來是笑笑的,但講完 她就面無表情,且沒有什麼反應,…我當時跟甲○說這件過程 中,我有拉著甲○手講,且我在講的過程中,我也覺得怕怕的 ,但我如果不講,甲○劫就到了。(問:妳當時為何感到怕怕 的?)我也不知道為何怕怕的,我最主要是怕傷到我們的友情 。而且也怕甲○如果沒有接受,就會被賣到妓女院,這麼多人 對她做那種事情。甲○沒有接觸過其他的活動,例如神明的繞 境及出境等等,甲○都是聽我的比較多,所以甲○也覺得丙○ ○有法力,丙○○有給我們玉珮,說可以幫我們擋劫,但說玉 珮擋劫是預防,主要要解掉還是要靠丙○○,才會解開。解的 過程還有說他會用3年的功力及3年的壽命幫我們解。」、「( 問:坐在木質地板上面,有跟甲○說到4種解法時候,甲○臉 上有無顯露不想要、不願意的表情?)她在當下相信師父(丙 ○○)會幫他解劫,她聽完之後就面無表情。」、「(問:如 果丙○○沒有跟妳說上開等語,妳就不會願意與丙○○發生性 行為?)我會不願意。我相信神明、緣份及神蹟」等語(偵卷



第81頁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88頁)。⑶於103年12月3日偵訊時證稱:「第1次是102年5月5日晚上是在 臺中的汽車旅館與丙○○發生性行為,…後來第2次是於102年 5月10日晚上在臺中的龍井交流道附近草叢發生性關係,第3次 是102年5月17日晚上在臺中的龍井交流道附近草叢發生性關係 ,第4次是102年5月24日晚上在臺中的龍井交流道附近草叢發 生性關係,第5次是102年5月31日晚上在苑裡鎮的某處田間與 丙○○發生性關係,之前我在檢察官所說的5月30日日期有誤 ,…我確定是5月31日,第6次是102年6月5日晚上在臺南市的 旅館與丙○○發生性關係,第7次是102年6月6日晚間在臺南市 的旅館與丙○○發生性關係,第8次是102年6月7日晚上在臺南 市的旅館與丙○○發生性關係,第9次是102年6月24日晚間在 臺中市汽車旅館,這次丙○○先跟甲○發生完性關係後我再與 丙○○發生性關係,第10次是102年7月16日下午在丙○○住處 與丙○○發生性關係,當天丙○○也有與甲○發生性關係,是 我與甲○輪流與丙○○發生性關係,第11次是102年8月28日晚 上在丙○○住處與丙○○發生性關係,第12次是102年8月29日 早上在丙○○住處與丙○○發生性關係,28、29日這2次甲○ 也有與丙○○發生性關係,之後是在102年9月13日我去看婦產 科那次,是當天下午在丙○○住處與丙○○發生性關係,後來 於102年9月27日下午在丙○○住處與丙○○發生性關係,」、 「(妳離家也就是102年10月20日後,丙○○還有無跟妳發生 性關係?)有。就每天晚上,除了星期五去廟裡沒有外,每天 晚上在丙○○住處,丙○○都有跟我發生性關係直到102年10 月31日,…從102年11月1日到102年12月23日我被找到這段期 間,只有丙○○生日也就是11月15日中午在丙○○住處有與丙 ○○發生性關係外,其他的我都不記得了。(妳跟丙○○發生 這麼多次性關係是否妳願意的?)不願意。(既然不願意,為 何會與丙○○發生性關係?)因為丙○○說要跟他同修,因為 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如果修不好的,這輩子就不用繼續當人 ,他之前還跟我說符咒很厲害,會讓人家發瘋,我當時害怕他 的法力」等語(偵緝卷第42頁至反面)。
⑷於104年1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廟裡的法師,他說 他會一些廟裡的宗教儀式,所以我跟他學習」、「我記得在10 2年5月5日,是統測結束後,地點是在臺中。…被告原本說要 帶我去臺南的廟那裡要拜拜,…,後來被告就說要去旅館休息 。」、「被告就說要共修,修到好的話就不用再做人,不用再 受苦。」、「(被告是否曾經請妳去向甲○說她有劫數的事情 ?)有。…被告說甲○有1個劫,不解的話我再也看不到她, 被告說甲○會被賣到妓女院,所以我告訴了甲○,害了甲○。



(哽咽)(被告是否有請妳跟甲○說『與其跟不特定的多數人 發生關係,不如跟他一個人發生關係』這樣的內容?)有。」 、「(妳與被告去過幾次臺南?)1次而已,…去3天。(這3 天被告是否都有要求與妳發生關係?)有。」、「(妳到被告 家居住之後,被告有無每天要求與妳發生關係?)去的時候每 天都有。(是每天都有還是隔天?)每天都有。(一直到妳父 親帶妳回家?)去的前幾天每天都有,後來是隔幾天隔幾天一 次。」、「(被告畫符咒的部分,他有無跟妳說畫符咒可以有 什麼效果?)有,我剛才有說,被告的符咒很厲害,畫符咒可 以讓一個人發瘋,我之前有聽被告說可以讓人家脫光衣服在路 上跑之類的。(妳會相信嗎?)當下相信,現在不相信了。」 、「(乙○與被告為性交行為時,是否因為喜歡被告而基於感 情才發生性行為?)沒有。(是因為何原因而發生性行為?) 是因為被告說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要跟他共修,如果沒有修好 ,就繼續當人受苦。(有無受到被告表示說因為是前世夫妻, 所以需要共修的影響?)有。(是否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對 。(當時被告告訴妳,妳與被告是前世夫妻需要共修,妳當時 是否相信?)當時原本有半信半疑,後來就相信了。(所以妳 的意思是在起訴書附表一的25次性交行為都是因為相信被告所 稱為前世夫妻需要共修的原因,才發生性交行為?)是。」等 語(見原審卷第52頁至第63頁)。
2、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如下:
⑴於103年3月13日偵訊時證稱:「(你如何認識丙○○?)去宮廟 認識。」、「(為何會與丙○○一起外出?)丙○○跟乙○說我 有一個劫;乙○就跟我說一個劫;丙○○說要幫我解,乙○就 與丙○○一起約我出去,他們2個人一起到我家載我到我住家 附近某一條路上,時間應該是6月份左右。我們當時在車上聊 一聊,丙○○就跟我說要幫我解,我當時沒有回答,那一次我 並未與丙○○發生性行為。直到6月23日丙○○帶我跟乙○一 起到丙○○家,丙○○說要幫我解劫,事先並未說如何解,直 到丙○○家房間內,丙○○告訴我說我們是上輩子的情人,說 要化解,化解就是要與丙○○發生關係,他有說我們3個人要 同心,他說如果不解這個劫我會被賣到妓女院。」、「(當時 妳為何願意與丙○○發生性行為?)我怕我以後真的會被賣到 妓女院。」、「(妳是否認為丙○○是有法力?)丙○○說他 有法力,有說他是三清道祖的弟子。我那時候相信丙○○所說 的。」、「(你是有見識過丙○○的法力?)丙○○在宮廟做過 淨大轎,他會拿金紙,驅除不乾淨的東西趕走。有看過丙○○ 走七星步。」、「(6月23日妳在丙○○家,丙○○幫妳解劫 的過程,乙○在何處?)當時是晚上,在旁邊,她沒有看,也



沒有做什麼只是躺在旁邊,有牽著我的手;我當時是躺著,我 當時穿普通的T恤跟運動褲,丙○○幫我脫掉衣服跟褲子,丙 ○○也脫掉自己的衣服跟褲子,乙○有無脫掉衣服跟褲子我沒 有印象。過程中丙○○有親我嘴巴,丙○○當時並未戴保險套 ,他以陰莖插入我的陰道,過程中很痛,我當時不敢看」、「 (妳與丙○○發生性行為之後有無馬上離開?)沒有。」、「 (丙○○與妳發生性行為後,丙○○是否有再跟乙○發生性行 為?)沒有。」、「(妳後來如何離開?)當天沒有離開,當 天住在那邊。3人住在同1間房間,睡同1間床。」、「(妳與 丙○○發生性行為後,妳們就在那邊睡覺?)是。」、「(妳 總共與丙○○發生幾次性行為?)11次。每次性行為丙○○都 有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地點不一定,我有紀錄(庭呈紀錄紙 1張),這個紀錄是用我跟丙○○發生性行為後隔1天所做的紀 錄所做的整理,我本來都記在手機裡。」、「(依照妳所記錄 妳是在6月24日跟6月23日都是寫第1次解?)丙○○說第1次要 解2次(庭呈手機);在6月23日隔天我們有去汽車旅館。」、 「(當時乙○有無一起去?)有。」、「(這11次,乙○是否 都有一同前往?)應該有幾次沒有。上面所紀錄都是有與丙○ ○發生性行為。」、「(7月16日是第2次解,但是第4次與丙 ○○發生性行為?)是。」、「(丙○○有無說第2次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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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