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 告 莊松五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原 告 莊典男 莊美英 莊富欽 莊世享 莊松嶽 莊倖如 莊倖芬 莊幸玟 莊幸宜 莊美珊 莊啓華 洪莊準 張值菘 張涴鈞 張雅婷 張竣傑 張瑋薇 張振家 張尹涵 余莊月里 莊月嬌 上列原告莊松五等與被告莊松利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莊池之長女洪莊準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被繼承人莊池之次女莊月霞明確出生與身歿日期之戶籍資料 ,及莊月霞倘有子嗣,並請提出相關子嗣之最新戶籍謄本。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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