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10號
CHDV,106,家簡,10,201708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0號
原   告 莊松五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原   告 莊典男 
      莊美英 
      莊富欽 
      莊世享 
      莊松嶽 
      莊倖如 
      莊倖芬 
      莊幸玟 
      莊幸宜 
      莊美珊 
      莊啓華 
      洪莊準 
      張值菘 
      張涴鈞 
      張雅婷 
      張竣傑 
      張瑋薇 
      張振家 
      張尹涵 
      余莊月里
      莊月嬌 
上列原告莊松五等與被告莊松利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莊池之長女洪莊準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莊池之次女莊月霞明確出生與身歿日期之戶籍資料
  ,及莊月霞倘有子嗣,並請提出相關子嗣之最新戶籍謄本。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