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959號上 訴 人 葉國旺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上訴人 鄭瑞炎訴訟代理人 鄭紹宗被上訴人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紹邦 鄭惠芳(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鄭紹楷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鄭紹楓」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楓」。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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