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董事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4年度,1號
TPHV,104,金上,1,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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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上 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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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