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3號上 訴 人 周鼎毓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被上 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訴訟代理人 林思沛律師 謝文欽律師複代 理人 王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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