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4年度,148號
TPHV,104,聲再,148,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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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提出再審訴狀,再審訴狀應記載再審理由 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同法第507條規定參照)。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 定裁判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 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即不能謂已合法表明 再審理由,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64年台 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 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 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 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 理由,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 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 決),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以103年 度再易字第66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再易字 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37 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嗣聲請人先後多次 聲請再審,均經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104年度聲再字 第13號、104年度聲再字第63號、104年度聲再字第87號、104 年度聲再字第98號、10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 請不合法而駁回確定。而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344條規定命相對人提出商業帳簿,未依民法第699條規 定分配合夥賸餘財產,及未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而有顯然 違背法令之情形,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云云,惟其聲請再審狀所指摘者,均 係針對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497條規 定之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首開說明,難認 其再審聲請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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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