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46號
TPHV,104,聲,946,2015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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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24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抗告人
對於本院104年11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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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