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2335號
TPHV,104,抗,2335,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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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35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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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