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新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柏江)
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百三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三萬一千零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九萬三千二百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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