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梁奕彬
送達代收人 張招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