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61號
TYDV,89,重訴,461,200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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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梁奕彬
  送達代收人 張招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
   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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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