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等人間給付估驗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億8,544萬5,868萬元(8,064萬6,101元+7,168
萬5,421元+2,688萬2,033元+280萬4,541元+249萬2,925元+
93萬4,847元=1億8,544萬5,8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萬4,
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