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估驗款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再字,104年度,4號
TPHV,104,建再,4,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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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等人間給付估驗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億8,544萬5,868萬元(8,064萬6,101元+7,168
萬5,421元+2,688萬2,033元+280萬4,541元+249萬2,925元+
93萬4,847元=1億8,544萬5,8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萬4,
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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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