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4年度,11號
TPHV,104,建上更(一),11,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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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明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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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