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104年度,114號
TPHV,104,國抗,114,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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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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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
國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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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