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140號
TPHV,104,再易,140,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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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0號
再審原告 古重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彭源雄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00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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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