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068號
TPHV,103,上易,1068,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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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程春銀
      程文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福
上 訴 人 程惠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筱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雪英
      陳柏舟
      陳鏡任
      陳俊霖
      陳瑞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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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