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 告 鄭曼麗
訴訟代理人 李盛賢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何銀漢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一之四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