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839號
TYDV,89,訴,1839,200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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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   告 鄭曼麗
  訴訟代理人 李盛賢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何銀漢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一之四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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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