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1年度,106號
TPHV,101,重上更(一),106,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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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鄭謝昌
      黃燕雀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厚
上 訴 人 蔡國器
      黃淑敏
      張淑卿
      陳妍文
      邱惠芳
上列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玎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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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