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鄭謝昌 黃燕雀上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坤厚上 訴 人 蔡國器 黃淑敏 張淑卿 陳妍文 邱惠芳上列 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玎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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