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754號
TYDV,89,訴,1754,200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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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   告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德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三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三萬
四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萬三千
九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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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