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 告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德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三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三萬
四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萬三千
九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