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4年度,10號
TPHM,104,重附民上,10,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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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章子怡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恒律師
      陳姵君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上訴人  邱銘輝
      宋筱玲
      吳明儀
      丁國鈞
      郭曉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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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