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原 告 勝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男 住 送達代收人 游冠桀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四八號 被 告 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街三三 法定代理人 謝發煜 住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住右當事人間給付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條件買賣契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契 約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台北市○○○路二0一之一號十二樓)為債務履行 地,如有爭執,甲方及乙方(即被告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之保證人均 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 所地係在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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