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844號
TPHM,104,聲,3844,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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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云智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云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云智前因犯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81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月 確定。於民國101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 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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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